03.29 全市首起“套路贷”受害人大多为学生

这几年,有不少新闻曝出借款人频频落入“套路贷”的陷阱。去年4月23日,平湖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从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套路贷”案件。被告人杨某一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骗取他人现金钱财,且诈骗对象绝大多数为在校大学生。

经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杨某和唐某共同从事大学生小额放贷业务。2017年11月起,因资金紧张,被告人杨某一伙组成一个以杨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某、朱某助和朱某孝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采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签订远高于真实债务金额的借条,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实施了多起针对社会经验不足的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如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一伙在被害人石某仅取得2.5万元的情况下,让被害人石某出具3张金额均为3万元的借条。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一伙同样采取上述方法,在被害人夏某取得1.5万元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夏某出具4万元的借条,后利用该借条向被害人夏某及其家属催讨,夏某家属被迫支付2.5万元,杨某一伙非法获利1万元……检察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一伙采用这种犯罪手段诈骗了11名受害者,杨某、唐某、朱某助和朱某孝骗取他人钱财既遂金额为20.5万余元,还未得逞的金额为72万余元。

2018年10月1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唐某、朱某助和朱某孝被判处一年两个月到两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元到4.5万元不等罚金。

“该起案件的难点主要是准确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的区别、犯罪集团的认定和诈骗金额的断定三方面。”平湖市检察院检察官、民行控申部教导员茆仲义介绍,根据此案的主要目的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同时违约的认定具有肆意性,故意设置一些陷阱让被害人“违约”等特性,此案中杨某一伙的行为被认定为“套路贷”。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表现特征主要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结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杨某一伙符合以上特征,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各受害人的被诈骗金额,他们是根据在案扣押的借条为线索,反向思维查找涉案被害人,取得被害人陈述、借条、收条、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方面的证据,并对杨某一伙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予以否定性评价,认定为诈骗金额,准确查明了案件的诈骗数额。

“此案中的杨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时就曾是‘套路贷’的受害人,此案中的唐某是给他放贷之人,经此事后,杨某不以此为恶而远之,却成了‘套路贷’的帮凶。”茆仲义表示,这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鉴于此案的特点,他认为各校要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观。作为当地检察机关,他们也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若学生们真的遇到了这样的“套路贷”,自己不能被其所套,也要劝身边的朋友远离“套路贷”。若已身陷其中,要及时将实情告知家人或者警方,并注意证据的收集,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寻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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