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表兄妹能否結婚,禁止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及適用問題研究

禁止近親結婚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了禁止近親結婚。本文從一個案例切入,探討禁止近親結婚的相關規定和原因,並分析了產生該問題後如何處理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解決建議和對策。

表兄妹能否結婚,禁止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及適用問題研究

【基本案情】

張某之母與賀某之父系親姐弟關係,張某、賀某於1995年7月在某地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於1997年生育兒子張三,於2001年生育女兒張四。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經常吵架;2016年7月,賀某外出務工,2017年5月賀某回家幾天又外出,不再回家;2018年7月張四做母親與父親的和好工作,賀某表示不願再與張某共同生活,如果張某要求離婚則同意離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建了一弄二層帯頂的房屋。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1、張某與賀某之間的婚姻是否有效;2、無效婚姻案件中財產和子女撫養如何處理;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張某、賀某的一方父母為親姐弟關係,那麼張某和賀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是禁止的,雙方的婚姻關係無效。

表兄妹能否結婚,禁止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及適用問題研究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表兄妹能否結婚,禁止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及適用問題研究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表兄妹能否結婚,禁止近親結婚法律規定及適用問題研究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

我國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

從遺傳學上講,我們每個人身體上都可能攜帶有很多帶有疾病的致病隱性基因,近親結婚將讓許多帶有疾病的隱性等位基因更可能的重新組合在一起,使得後代可能呈現出隱藏在父母體內的隱形遺傳病。精子和卵細胞都攜帶了一半的染色體,這會使得後代的染色體遺傳病的可能大大提升。

人類兩性關係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後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

認定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按同居關係處理,男女雙方並不具有《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佔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於男女雙方一方所有,並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對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仍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父母雙方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總結

近代更有大量資料證明,表兄妹結婚,痴呆兒發生率比非近親結婚高150倍,新生兒死亡率和畸形率也比非近親結婚高3倍多。還有人報道,近親結婚者的子女在20歲前死亡者達13.9%,而非近親結婚僅為1.7%。禁止近親結婚,有益於家庭幸福、民族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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