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放貸2億受賄800萬,工行江蘇分行原個金部副總被判有期徒刑6年

記者|張曉雲

兩年前,工行江蘇分行個金部原副總涉嫌受賄被查一事終於有了定論。

2017年7月3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發佈公告稱,依法對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原副總經理謝正娟(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由於當時謝正娟已從工商銀行跳槽到平安銀行,兩家銀行互相“甩鍋”,因此市場上對於謝正娟所犯之事和哪家銀行有關無從得知。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文書揭開了該案謎底。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2年6月、7月左右,時任工行江蘇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消費信貸業務部副總經理的被告人謝正娟瞭解到萬嘉公司因提前還貸需要資金,即提出用銀行委託貸款的方式幫助萬嘉公司解決資金問題。後被告人謝正娟利用其負責全省住房開發貸款、委託貸款的營銷、評估、貸後管理、項目推動等職務之便,通過工行江陰支行籌集資金人民幣2億元后,由工行常州分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萬嘉公司。

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謝正娟認為可以從此類業務中牟利,遂於2012年9月5日設立了匯實公司,並安排被告人朱璞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被告人謝正娟並向萬嘉公司的楊某甲提出該筆業務由匯實公司負責,匯實公司收取代理服務費。被告人朱璞在被告人謝正娟的安排下於2012年9月30日以匯實公司的名義與萬嘉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服務合同,後收取萬嘉公司人民幣800萬元。

另查明,檢察機關在查辦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謝正娟有收受匯實公司賄賂的嫌疑,被告人謝正娟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朱璞歸案後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該案為常州開發區反貪局“順藤摸瓜”挖出的案中案。一審法院認為,謝正娟夥同朱璞共同利用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所具備的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謝正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判決:被告人謝正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在案8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中,謝正娟方面上訴認為不構成受賄罪,應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對其定罪量刑。朱璞方面上訴認為匯實公司為萬嘉公司提供融資代理服務,系正常商業經營行為,不能認定上訴人構成受賄罪,且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判處緩刑、免刑。

二審法院認定,經查,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朱璞的犯罪事實、各量刑情節均予以了認定,量刑並無不當。上訴人朱璞所提適用緩刑、免刑的理由不充分。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界面新聞記者查閱二審判決書發現,萬嘉公司拿到銀行2億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融資成本為18%。那這背後各方的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據二審判決書顯示,工商銀行的房地產開發貸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表內貸款,即利用銀行自有存款資金髮放的貸款,一種是表外貸款,即利用銀行大客戶或者客戶的理財資金,簽訂委託銀行理財協議或者委託貸款協議等,進行委託銀行發放貸款給房地產開發商,銀行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間費用(中間業務收入)。而本案所涉及的貸款則為表外貸款。

判決書顯示,工行江陰支行通過122人募集了2億元的理財資金,並與這122人簽訂一份委託貸款理財委託書,約定了10個點的收益率及借款期限,再委託工行常州分行具體放貸給房地產公司。

由於人數較多,不可能每個人都跟借款人簽訂一份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後來在謝正娟的要求下,就讓江陰支行以拼單的形式,用一個人的名義與對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貸款借款三方協議。

江陰支行最終決定用個金科科長吳某妻子蘇某的名義簽訂合同。這個過程中,工行江陰支行和工行常州分行各收取3個點的收益率。

此外,推動整個貸款發放的謝正娟通過其關聯的居間中介收取了2個點的收益。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匯實公司收取代理服務費為800萬,也就是4個點的收益率。據此推算,這筆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融資成本高達20%。

一位銀行業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這幾年被查的的銀行中高層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掌握著貸款資源,即資金成本低的稀缺資源,而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較高,由於貸款對象眾多,這其中便容易產生灰色空間。本案中雖然最後被處罰的僅有受賄的銀行高管,但是還存在一個漏洞。“假如這筆貸款逾期了,那這122人的理財資金將會如何處置?這個拼單的形式合規嗎?是否存在糾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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