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融資租賃新規後有人大呼要失業 也有人認為監管“鬆”套利無法避免

一石激起千層浪。2020年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整個行業從上到下都在評估其帶來的影響。

近期,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訪問了多位融資租賃行業從業者,在針對這份監管文件的解讀中,獲得了很多意見不一的反饋。

一位融資租賃公司人士表示:“很多要求公司比較難達到監管要求,特別是對大客戶集中度、單一股東關聯度等方面的要求。”

商業融資租賃公司大體上可分為廠商系、平臺系和獨立第三方系,根據股東背景不同,設立的初衷也不相同。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就是為了服務集團的需求,因此單一客戶的集中度和與股東的關聯度非常高。

新規後出現裁員潮?

另一種較常見的市場反饋是對“失業”的焦慮。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位從業人士處獲悉,新規以後,面臨著裁員再就業問題。市場上流傳著多則關於裁撤業務部門和人員的信息:“年後租賃公司業務部門要全部裁掉,除了留少數人員清收存量,其他的都要自己找工作。”“某家經營了十多年的租賃公司要裁撤外部團隊,只做內部業務。”

這也是市場預期之內的情況。因為淘汰清理大量空殼公司、風險抵禦水平不足的小公司,是此輪監管文件出臺目的之一。根據銀保監會公佈的數據,融資租賃行業整體開業率不高,在10900家融資租賃公司中,處於營業狀態的僅2985家,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空殼、停業狀態。

不過,也有不少從業人士反應比較淡定,認為總體影響不大,對槓桿率、客戶集中度方面的限制,大部分公司是滿足要求的。而且,新規設置了較長的過渡期。

還有一家頭部融資租賃公司資深人士魏滄生對記者表示:“這份文件實質上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的約束比較松,有些限制可以繞過去。”

相比於此前傳出的版本,正式下發的《意見稿》刪除了“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倍”的規定。這一條規定此前引發了極大爭議,在魏滄生看來,這相當於一把殺手鐧,基本上發過的就不能再發行做大規模了,“現在這條被取消了,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ABS出表突破槓桿限制。”

此外,相比金融租賃公司或保理等類金融機構,此次的融資租賃新規中也未強制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金。商業融資租賃的屬性此前處於“模糊地帶”,2019年監管機構從商務部劃歸至銀保監會,與金融租賃、擔保、保理、小貸等業務一起被統稱為“類金融”機構。

如何避免監管套利?

究竟應如何定位融資租賃?此次出臺的意見稿來看,監管層希望區分對待。“我們也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為此,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銀保監會表示。

問題在於,融資租賃在監管上可能較松,但在實際業務操作層面,與信託等金融機構類似,即一手融資,一手放款,盈利模式為賺取利差。“實質上差不多,只要能獲取資金,找到合適項目,具體按什麼業務形式來做不重要。”一位資管機構人士對記者說。

類似的業務面臨不同的監管標準和尺度,是否可能淪為監管套利工具?魏滄生說:“整個融資租賃行業,按規模標準有90%是實際從事這種套利業務,以學校、醫院等為資產向地方城投平臺提供融資。只有10%是做真正意義上的租賃業務,即服務實體。如果不將這二者區分,就會存在監管套利。信託、金融租賃等受到的監管比較嚴格,其無法開展的融資項目可能轉而通過監管更松的融資租賃來操作。”

一位剛加入某頭部融資租賃公司的人士對記者說:“最近兩年由於信託監管越來越嚴格,融資租賃的業務增加了很多,而且操作‘靈活’‘業務員日子很好過’。”

相比金融租賃、信託等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是最大問題。前者有吸納資金的渠道,比如信託有財富端,可以吸收高淨值群體的資金,金融租賃可在銀行間發行債券,也可向銀行拆入短期資金。融資租賃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多為“流貸+再保理+銀行購買ABS”等形式,資金成本明顯高於金融機構。與此對應的一個行業趨勢,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人士流向融資租賃公司。

監管部門也會從資金端加強監管。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某股份行由於受讓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的保理項目,為其提供資金被監管處罰,並要求對方進行回購。處罰原因是“縣級公立醫院不得融資”,該行違規提供融資。但這是抽查性的事後監管,並非如信託所有項目需一一報備。

魏滄生認為:“融資租賃行業多年來處於異化狀態。直租的商業模式重資產且專業性要求高,盈利空間較為有限,沒有‘金融利差’業務模式來得輕鬆、賺錢快。這已經脫離本源並且累積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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