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治療?賣假貨、哄擡物價?涉嫌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已經成為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國家衛健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

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鑑於疫情防控形勢,目前已經有多個省份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屬於最高等級)。可以說全國上下投入到了本次疫情防治工作,群眾即使每天坐在家裡都是為國家做貢獻。每個人都要做到不添亂、不傳謠、不信謠,聽從指揮,依法從事生活生產和經營活動。如果從事違法活動,可能會面臨刑事追究,甚至會被從重處罰。現在咱們拉個清單:


1、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條)。


2、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


3、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刑法第140、141、142條),依法從重處罰。


4、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述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依法從重處罰。


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6、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7、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依法從重處罰。


8、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依法從重處罰。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


10、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89、234、232條),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涉嫌

搶劫罪(刑法第289、263條),依法從重處罰。


11、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12、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刑法第103、105條)。


1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涉嫌尋釁滋事罪定罪(刑法第293條),依法從重處罰。


14、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涉嫌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依法從重處罰。


15、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涉嫌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16、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涉嫌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刑法第382、383、271、384、272條),依法從重處罰。


17、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涉嫌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18、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


19、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第4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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