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历史保费,申请退休时可以认定工龄吗?

年轻人刚刚开始工作就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缴纳社保这件事,它是我国目前针对劳动者保障的一项制度,对于退休之后的养老生活、平时的生病住院开销、生育、工伤、失业、购房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历史保费,申请退休时可以认定工龄吗?

但是也有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尤其是养老保险费用)的重要性,等到需要社保时,才去追悔莫及。

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历史保费,申请退休时可以认定工龄吗?

原告李某某,1976年2月入伍,1980年1月退伍。2011年6月,其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身份,在A市一次性补缴了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再次在A市一次性补缴了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11月至2016年,在某工程监理公司就业,并在南京市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5月,李某某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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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李某某通过用人单位向被告南京市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南京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定原告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了被诉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原告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后,向江苏省人社厅申请复议。江苏省人社厅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京市人社局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原告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

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被告南京市人社局辩称: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自由职业者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原告李某某在A市一次性补缴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养老保险费属违规补缴,被告对该段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36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缴费年限15年以上。”对原告可认定的缴费年限(1976年2月至1980年1月、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为9年1个月,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省人社厅辩称:

被告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苏8602行初1138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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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小行告诉你:

保险原则上是承保不确定风险,这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因此,禁止向前补缴历史保费,使不确定风险变为确定事件,是保险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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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会保险同时带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因此,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允许补缴的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在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进行了利益衡量,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赋予了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实际未缴纳,质言之,出现“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才能而且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否则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予以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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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和鼓励的态度。因此,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应当符合保险的一般规则。

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人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规定,对于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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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李某某在A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A市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然不可能对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产生任何拘束力。

南京市人社局、江苏省人社厅不予认定李某某在A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年限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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