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我是勞務派遣工,在公司工作十多年了,能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了嗎?

東友律師團


如果你想要和用工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可能的,因為這10多年來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

其次能不能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同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工作滿10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所以你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東友律師團


勞務派遣工在公司工作十多年究竟是可以跟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還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籤?

依據我們勞動合同法規定,主要滿足兩種情形就可以跟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個並沒有提及勞務派遣工。實際上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所以從法律意義上講跟勞務派遣公司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多數用人單位中途會更換勞務派遣公司,因此,會造成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但是仍然不能跟任何一家派遣公司或者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

其實,大家在轉換勞務派遣公司的時候,原先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很多人由於沒有轉換用人單位,不想惹惱單位忍氣吞聲或者忽視了。這種情況下大家就吃虧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種情況,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在這裡面有一個條件就是勞動者要求,這一點比較模糊。提出證據來也非常難,通常也是模稜兩可的事。如果是連續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想解除時也能以合同到期為由的。

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那麼神聖,或者是大家認為的鐵飯碗。

一般來講,用人單位和職工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的唯一優勢就是用人單位可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14類情形,並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就是鐵飯碗的。


所以說,只要我們表現優秀,可以跟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願意,只能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了。但是仍然要繼續勤勤懇懇工作,無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能保證我們不失業。

勞動者在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掌握好一些必須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萬一勞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暖心人社


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沒有直接的勞動人事關係,其勞動合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因此,即使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也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並不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滿足條件,工作滿十年以上,經與單位協商一致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指的是有勞動合同關係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之下。勞務派遣工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費用,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方式,其合同分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工無法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符合條件,也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

實際上,勞務派遣公司為了規避風險,一般都會不停地變換派遣單位。在滿足條件之前,採取更換崗位、更換派遣單位的方式,使勞動者始終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的甚至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合同期未滿,勞務派遣公司已經消失的現象也十分常見。

因此上,勞務派遣工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情況。


職言管語


勞務派遣工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參考一下下面這個案例。

歐所講法第四十二期 主講人:昌崗司法所所長 歐榮堅

案例:

王某與某派遣公司先後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由該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派遣公司向王某發出終止合同通知,稱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不再續訂。

王某認為,自己與派遣公司連續簽訂兩份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派遣公司行為屬於違法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就此發生爭議,王某申請仲裁派遣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被仲裁委駁回訴訟請求,王某不服裁決,遂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王某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派遣公司未徵得王某同意,即作出終止勞動合同決定,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派遣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8萬餘元。

分析:

我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條文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派遣員工是否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包括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所以派遣員工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就應有權要求與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權要求與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徵得王某同意即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構成違法禁止,故判令其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信時記者 崔小遠 整理


大洋網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條例對於勞務派遣員工在公司工作滿十年後,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並無明確規定,因此,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由雙方商議。

什麼情況下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家加社保


我們也是,情況一樣,馬上到10年了結果被轉包了,這就是勞務派遣!沒地方說理,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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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勞務派遣工最長為6個月,超期可要求企業籤正式勞動合同,超過1年未籤的自動按無固定期限處理,

瞭解勞資糾紛,社保,公積金相關問題可以關注我,最近有更新相關文章。


Bigcoconut


看公司和你的情況


莫名143660274


萬惡的晚清政府…不平等的勞務合同本身就是最大的腐敗腐爛…這樣子對待全國勞動人民就是自掘墳墓的節奏!!!


月半灣3755312


勞務派遣制度就是為層層剝削而生,為用人單位逃避責任而生,是當今最為罪惡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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