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關於印發《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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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 西 省 殘 疾 人 聯 合 會

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文件

陝殘聯發〔20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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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於印發《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殘聯、衛計局(委),楊淩示範區殘聯、衛計局,韓城市殘聯、衛計局,西鹹新區人社民政局、教育衛體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2017年5月聯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省殘聯會同省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了《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落實。

陝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此件公開發布)(規範性文件:陝殘聯規〔2018〕2號)

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精準服務水平,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中國殘聯、國家衛計委2017年5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本細則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主要的操作層面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未涉及內容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全省各級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由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共同下文指定,並報中國殘聯備案;指定的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須建立專門的殘疾評定檔案,妥善保管評定資料;從事殘疾評定的醫生須經過專業培訓,並應具備有關規定條件。

第六條 殘疾人證由申請人申請辦領。本細則所稱“申請人”包括申領殘疾人證的本人、監護人及委託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委託代理人:

(一)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殘疾人證時,必須向申請單位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代理人申請殘疾人證。授權委託書應當註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與申請人關係、代理事項。

依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在辦理殘疾人證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材料並簽字。“監護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無監護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在辦理殘疾人證時,其所在的社區、村(居)委員會、所在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須提出書面申請。

代理人可代理申請人申請、領取殘疾人證,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由申請人本人到辦證機關申領殘疾人證:

(一)初次申領殘疾人證的;

(二)需重新進行殘疾評定的;

(三)對原申領的殘疾人證有異議或有舉報的;

(四)其他必要情形。

第七條 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審核、批准、發放等各項管理工作。並安排業務員、審核員負責殘疾人證的受理、審核。業務員為殘聯正式在編人員,審核員為縣級殘聯領導,如有人員變更,填寫《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用戶變更申請表》(詳見附件6)逐級上報。

縣級殘聯按照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並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省、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市級殘聯分別同衛計部門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的終審和複審。

第八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首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的,須同時由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陪同,同時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於提交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於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評定表必須由評定專家或醫生親筆簽名並加蓋指定機構公章。

(四)評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參加評定的專家或醫生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申請人因病、因傷在治療、康復期間原則上不做殘疾評定。有相關住院病歷資料的在申請或評定時,可一併帶上。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模板見附件4),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五)審核、批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並在批准欄內加蓋縣級殘聯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縣級殘聯鋼印,並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舊版第二代殘疾人證須同時在填發欄加蓋縣級殘聯公章。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須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原因。

(六)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並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第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將此兩項權限下放的縣(市、區),應當逐級向省殘聯報備,並加強對鄉鎮(街道)殘聯幹部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

第十一條 多重殘疾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具體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逐一註明。

第十二條 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所持殘疾人證須填寫監護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第十三條 持證人像上未加蓋縣級殘聯鋼印或批准殘聯欄未加蓋縣級殘聯公章的,殘疾人證無效。私自塗改的,殘疾人證作廢。

第十四條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的殘疾人應協調相關鑑定機構予以減免。

第十五條 殘疾人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因遺失所生糾紛自負。

第十六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到縣級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髮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燬。過期不換,證件自行作廢。

第十七條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

第十八條 殘疾人證汙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縣級殘聯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第十九條 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或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評定費用自理。縣級殘聯發現殘疾人殘疾類別或等級發生變化,要求其進行評定的,費用由縣級殘聯支付。縣級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在殘疾人證備註欄註明歷次發證時間及殘疾類、級別,加蓋縣級殘聯公章。同時,收回並統一銷燬舊證。

第二十條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標註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

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註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後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註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後改為遷出狀態。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註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註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並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註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註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第二十二條 對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申請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可向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市級殘聯同意後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殘聯提出申請,經省級殘聯同意後,由省級指定機構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三條 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省、市、縣殘聯設立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對實名舉報的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回復舉報人。省、市級殘聯每年要協同指定機構,適時按比例對所轄縣(市、區)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進行抽檢,並通報相關情況。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縣級殘聯須通過電話通知或發佈公告的方式,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半年以上的,縣級殘聯須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註銷。

第二十四條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四)洩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 在殘疾人證辦理過程中,威脅工作人員,存在謾罵、損壞公物及暴力行為傾向,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殘聯要結合殘疾人證申領工作,對各縣(區)的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進行階段性檢查評估, 統計領發數據(詳見附件5),梳理存在問題, 提出工作建議, 形成書面申請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中國殘聯批准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的地區,可統一採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並在一定時期內延續證卡並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市級殘聯、衛生計生委要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聯合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樣式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

4. 殘疾評定公示(模板)

5. 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空白證)》申領表

6. 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用戶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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