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解析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规定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解析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规定

一、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于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避免因言收到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虽然法律规定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那么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又是如何规定的?目前可能办理人大代表的刑事案件的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那么上述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又如何规定的?

1.公安机关

(1)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公安部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问题的通知》

(3)处理方式: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①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1)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3)处理方式

①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③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④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⑤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⑥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3.国家监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为留置,一般期限为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未有规定对采取其他人身限制措施是否需要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国家监察委也未出台相应规定,目前监察委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是不需要许可的。

解析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规定

二、政协委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委员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有赋予政协委员未经政协机构同意不受逮捕或审批的权利,但政协作为参政议政机构,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性,199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以政法〔1996〕18号文件 下发了《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 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为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 或事后及时通报。

虽然通过政策文件方式确定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规定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但监察委对政协委员采取留置措施并未有规定。在国家监察委未出台具体细则前,各级监察委对政协委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不需要通报的。

总之,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监察委应当注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避免因程序导致违法取证的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面临办案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情况时,应当及时明确身份,及时委托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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