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1(792)湖北漢川:“電捕魚”被告人漢江放魚修復生態

3月29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現場監督“電捕魚”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在漢江漢川段投放了自行購買的500公斤幼魚和成魚,進行生態修復。

2019/4/1(792)湖北汉川:“电捕鱼”被告人汉江放鱼修复生态

2018年4月18日19時許至21時許,王某和王某某駕駛機動木船,使用成套電捕魚工具在漢江漢川段城隍水域用電打魚方式非法捕撈鯉魚、白鰱、鯽魚等共計25.1公斤。

2019年1月18日,經漢川市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該案依法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王某和王某某兩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國家級水產資源種質保護區範圍內,使用“電捕魚”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法庭判令兩被告人採取直接流放成魚和投放幼魚的生態修復補償措施,即在查獲地放生成魚250公斤和幼魚苗10萬尾,或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8000元。當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

2019/4/1(792)湖北汉川:“电捕鱼”被告人汉江放鱼修复生态
2019/4/1(792)湖北汉川:“电捕鱼”被告人汉江放鱼修复生态

2019年3月29日,王某兩人在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前往有資質的魚種場購買了500斤幼魚和成魚在漢江漢川段川馬橋進行了增殖放流,承擔了生態修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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