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民告官”这十二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老百姓来说,只要自己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的,都可以去法院起诉,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起诉都会被受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行政诉讼是否会被受理,《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哪些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立上案。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当出现上述情况我们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不予立案时,我们可以分情况处理。对于不接受起诉材料、接受起诉材料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对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我们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民告官”这十二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立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