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金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不可自行選擇中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給定的三個中標候選人中,以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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