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鄂托克旗法院:共同飲酒未護送 事故致死要賠償

近日,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後,未安全護送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引發的糾紛。

2018年的一天,鄔某邀請劉某等四人吃飯。席間,四人共同飲酒。飯後,劉某在獨自回見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去世。劉某的家屬認為鄔某與劉某等人共同飲酒,共同飲酒人應當互負安全保障義務,鄔某等人未能盡到該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鄔某等人則認為劉某系成年人,且並未處於醉酒狀態,不需要賠償。

審理法官認為,受害人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健康、生命應負最高的注意義務,在喝酒時應控制飲酒量,防止自身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被告鄔某等作為共同飲酒人,在劉某飲酒時及飲酒後應盡到提醒、護送和通知其家人的義務。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鄔某等三人共同向劉某的家屬賠償65000元。

法官提醒:在共同飲酒侵權事件和糾紛屢見不鮮,為避免聚餐飲酒場合出現風險,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在社交活動中,應當注意把握分寸,不要過分勸酒,在他人醉酒時,應盡到通知家人、安全護送、及時救治等注意義務。生命誠可貴,希望朋友聚會時一定要相互提醒,飲酒適量,保重身體。酒雖好,可不要“貪杯”。( 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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