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未明確是年息還是月息 法院如何認定

○劉 悅 湯 濤

被告趙某向原告倪某借款30000元,並於2012年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倪某人民幣叄萬元正(30000)(注息貳分)。借款人:趙某。”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本金,並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趙某十日內返還借款30000元,並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清償之日。

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予准予。但對利息的約定,約定了“貳分”但是未明確是年息還是月息,對此應如何認定?

一、考慮原告合同目的。原告倪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並無親屬或朋友關係,原告的合同目的在於出借款項,獲得利息,以此實現收益。若本案中認定為年息2%,則不符合原告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遵循民間交易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綜合考慮當地民間借貸案件中詞句的使用和交易規則,應認定其為月息2分。

三、運用舉證責任原則。該案中的借條為被告趙某所寫,完全體現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合同的書寫角度,原告倪某處於不利地位。現就合同的解釋出現爭議,被告趙某應證明其主張,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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