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北京工商大學宋佔軍:網絡互助從性質和監管歸屬上歸為兩個“互”

近年來,網絡互助作為一種新興的互助模式,用互聯網技術實現成員之間的互助保障,不斷髮展壯大,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如何界定其法律屬性與監管歸屬,將是關係其轉型發展方向的重要問題。根據我國《保險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們認為網絡互助從性質和監管歸屬上,可以歸納為兩個“互”字:一是其屬於一種互聯網金融,納入互金監管體系;二是其應當作為一種互助性經濟組織,儘快納入監管體系。

首先,網絡互助不是公益。儘管有觀點認為網絡互助平臺是一種慈善公益組織,但如果看公益的性質就會明白這種觀點存在問題。公益捐助是單向的贈予行為,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回報。然而參與網絡互助的會員,對於或與事件(比如發生了大病重疾或意外)發生後的回報有著明確的預期和權利要求,並不是單純的捐贈。只要會員之間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要求,網絡互助平臺就不是一種純粹的慈善行為,只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已。

其次,網絡互助不等同於相互保險。2015年10月,保監會指出,大多數“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差異;相互保險則通過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釐定,遵循保險經營的等價有償原理,財務穩定性具有充分保障。二者之間有鮮明差異。2016年5月,保監會在“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夸克聯盟’等互助計劃有關情況答記者問”中進一步明確指出,互助計劃並非保險產品,沒有基於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釐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在財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方面沒有充分保證。

第三,網絡互助不是一種單純的科技服務,而是一種金融行為。網絡互助儘管往往由金融科技企業發起,並立足於大數據和人工智能風控的基礎上。但其業務內容核心是資金(根據風險分攤原則)的再流轉,本質屬於金融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佈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絡互助平臺實際上在開展的,是一種資金流通與支付的服務,具有互聯網金融屬性。

當然,在網絡互助發展到較成熟的階段時,運營平臺也可以聚焦於規則協議的制定和技術實現,而把金融屬性的產品設計和責任提供方以開放平臺的形式向生態夥伴開放。

因此,網絡互助在屬性上,屬於一種互聯網金融服務。但是,根據我國現有《保險法》的規定,這種服務又難以納入到保險的範圍之內。《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由此可知,保險經營活動是特許經營的,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設立保險組織和經營保險業務。如果長期得不到法律、法規對於網絡互助性質的準備定位,長期缺乏關於網絡互助參與各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條款,極易出現會員與網絡互助平臺在是否符合保障條件等方面的爭議。

那麼,網絡互助究竟應當向何處去呢?如前所述,科技手段只是網絡互助平臺的技術支撐,而不應界定為其本質屬性,其性質還應當被界定為“互聯網金融”服務。同時,網絡互助還應界定為一種互助性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形態在我國一直存在。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網絡互助作為一種民間的互助共濟組織,借鑑《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也可以定性為一種互助性經濟組織。

我們認為,在網絡時代,互助性經濟組織的概念並沒有過時,而是通過互聯網和數字技術手段,在服務人群的廣度和有效性方面得到了極大的提升。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體現了網絡互助的互助性質和貨幣往來的業務屬性。因此,我們建議在監管歸屬上有三種思路選擇:

一是納入銀保監會的監管體系之下。一方面,網絡互助與保險保障具有趨同性。另一方面,保監會早在2011年就批准全國首家農村保險互助社——慈溪市伏龍農村保險互助社,因此保監會具有豐富的保險互助社管理經驗,加之多年來保險監管方面的相關經驗,由銀保監會進行監管,將會有助於網絡互助的規範健康發展。

二是納入國家醫療保障局的監管框架。考慮到相互寶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且從商業模式上看,海外的互助與相互保險,最終都會和醫療機構形成長期戰略合作,以醫療資源支持相互保險的長期發展。由醫療保障局統籌管理更能支持網絡互助的長遠發展、橫向打通。

三是由民政部門進行監管。儘管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但許多互助組織、互助平臺在性質上仍然屬於受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其成立、變更和註銷,均需民政部門批准。從誰批設、誰監管的思路出發,納入民政部門監管也無可厚非。

在前述三類思路中,無論由誰進行監管,都應當儘快出臺網絡互助平臺的規範文件,設定網絡互助的行業標準、准入門檻、經營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退出機制。需要指出的是,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只是對網絡互助平臺進行風險提示,而不是禁止互聯網互助的存在。這也表現了監管部門保護創新和寬容的政策導向。早在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就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同時還要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此外,我們理解,互聯網互助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只要其能在創新的基礎上,注重防範風險,規範行為,是完全可能得以健康發展,併發揮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功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