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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村民蔣某上訴稱,2002年同村村民盧某將本屬於自已自留山上的杉樹砍伐,方才知道,1985年已確認為自已承包的約十餘畝自留山,在1996年被重新確權給盧某,所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鄉政府行為違法,並要求鄉政府依據法定職責,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 一審判決
一審以蔣某訴求表達不清楚,且未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無事實依據為由,駁回蔣某的起訴。
- 二審查明情況
上訴人與鄉政府,自2002年後進行過多次溝通與調解,但鄉政府未給予任何答覆。
上訴人蔣某,不能提供1996年重新確權的相關材料,稱自已沒有。只提供了1985年自留山分山憑證,未提供權屬範圍圖、四至標線等。
鄉政府答辯稱,因存在權屬爭議,2002年未進行確權,標明為空地,無任何權屬。
- 裁判分析
雖然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訴訟請求模糊,不明確,但一審法院可以通過釋明,固定訴訟請求,不能簡單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無證據支持為由駁回起訴。
- 解決辦法
一重新確權。目前爭議地無任何權屬歸屬,上訴人蔣某可以依據1985年的林權證,要求政府重新確權。
二起訴不作為。經申請確權,如果政府遲遲不作出行政行為,可以起訴政府不作為。
- 注意事項
一注意時效。如果請求撤銷1996年的林權證,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會因為超過20年的起訴期限而敗訴。
二舉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是主張事實存在一方的義務,空口無憑,更不能發牢騷。到法院要講證據,事實無法查清時,一紙駁回也是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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