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欠債人一直欠錢不還,其唯一住房可以拍賣嗎?法律是這樣定的

去年年初,王某由於做生意,就向自己的朋友李某借了三十萬元,約定半年就將借款還清。可是王某出師不利,生意幹了還沒多長時間就失敗了,把本錢賠光了一點都沒收回。到了該還借款的時候王某沒有能力對債務進行償還,李某多次討債都沒有結果。出於無奈,李某在今年年初便將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執行王某的名下財產來對債務進行抵償。王某自己及家人的名下只有這一處房屋,那麼,這處房屋能夠用於拍賣來償還債務嗎?法院是不是能夠對原告的訴求進行支持,來執行被告人的唯一房產呢?

欠債人一直欠錢不還,其唯一住房可以拍賣嗎?法律是這樣定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扣押、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唯一住房(也稱生活必須居住房屋),法院只能對住房進行查封,不能執行變賣、抵債和拍賣。

那麼,在這個案例中,李某就拿不回借給王某的三十萬了嗎?在實際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發現王某一家人雖然只有一處住房,但該住房有著高達一百五十平方米的面積,已經遠遠超過了人均必需的住房面積。所以這個案例中的住房不能被“被執行人必須住房不被拍賣”的條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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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房屋本著“能夠用差換好、用遠換近、用小換大,不能用無換有”的原則,只要原告方能夠為被告方提供一出住所,就能夠執行這處房屋。在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抵押或拍賣之後,根據規定,法院需要給出六個月的寬限期,為當事人的臨時需求住房提供一些法律保障。

在處理債務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除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之外,還有被執行人的榮譽獎章、著作及家庭必需生活費用、生活必需品、所撫養人的家屬醫療器具、義務教育必需品等都是不能被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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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債權人一定要引起注意,要用合法的手段討還債務,不要覺得欠債人的所有物品都是能夠隨意侵佔、破壞、索要的。債權人在討債時如果用了非法的手段,小心所得的利益抵償不了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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