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小偷偷東西出門被發現,主人一聲大喊,全村人一擁而上把他打死了,全村人要償命嗎?

地球不正常人類研究院


不知道大家還將記不記得之前一個新聞,就是小偷開著汽車進入一個村莊偷狗,結果被狗主人發現,趕走了他們,後來他們氣不過,回來把狗主人綁架上車,結果被村民發現,村民把他們圍住暴打一頓,還把他們的車燒燬,推下了山崖。

在那個案子裡,我認為村民是構成正當防衛的,而且沒有防衛過當,畢竟當時偷狗者實施的是綁架行為,對於這種綁架行為,其他人是有無限防衛權的,即使殺了小偷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何況只是打他們一頓,燒燬犯罪工具?

村民構成犯罪的情形

但是本案不同的是,小偷的犯罪行為不同,這裡的小偷只是實行了盜竊行為,而沒有搶劫,綁架,嚴重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因此村民享有的僅僅是一般的正當防衛權利,而且這個權利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根據司法實踐,如果只是一般盜竊行為,村民最多能把小偷打成輕微傷或者輕傷,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將小偷打成重傷或者死亡,那就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但是罪名是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要結合具體證據去認定。

村民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但是,有一種情況村民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就是小偷在盜竊後,為了抗拒村民的抓捕,對村民實施了暴力行為,這個時候,根據刑法的規定,小偷由盜竊行為轉化為了搶劫行為,因此村民也因此擁有了無限防衛權,意思就是即使把小偷打死也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當然,以上均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理論層面的探討,具體的還要結合實踐來認定。


李欽宇律師


這種情況我在小時候還真遇到過一次。

那應該是我小時候的事,有一次我們家鄰居去趕集回家的空擋,家裡進了小偷,就在鄰居開門的時候發現了小偷,小偷慌不擇路,就從鄰居家翻到隔壁家裡,鄰居一聲大喊:有小偷,抓小偷,那時候村裡閒人很多,幾十個人把小偷逼進一個死衚衕,沒辦法下,小偷束手就擒。

我記得當時小偷被綁在電線杆上,由村裡德高望重的幾個老人對小偷一頓拳打腳踢,旁邊的婦女兒童也都對小偷毫不留情,就這樣折磨了小偷一個下午,小偷已經奄奄一息了,胳膊和腿應該十有八九是殘廢了。

之後有人通知了派出所,民警帶走的時候小偷還活著,但就在第二天派出所來村裡通知,小偷由於傷勢嚴重已經死亡,並帶走了那幾個德高望重的帶頭毆打小偷的老人,不過當時也就是做了筆錄什麼的,反正那幾個老頭很快就被釋放了,這事後來也就不了了之了。

我在想,這事如果放在當下的社會,估計那幾個老頭就沒那麼幸運了,或多或少都會為小偷死亡負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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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羅看法:小偷確實很可恨,有時候真的恨不得想把他抓住打一頓。假如真抓住了,也不能把他打死(打的時候還是要注意輕重),給點小小的懲戒就可以了。打一頓和打死人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性質,所以還是要謹慎一點。



為什麼說小偷很可恨呢?我來分享一下,我個人的一個親身經歷。2016年,在廣州出租屋裡就被人偷過。當時那出租屋有一個小陽臺,陽臺有一扇門,有一天晚上忘記關門了,那個小偷就從下面那個水管爬上來了,當時睡得很死(大概是凌晨三四點鐘左右),把我的手機、錢包還有筆記本電腦全偷走了。手機是放在床旁邊的桌子上充電,褲子放在凳子上。第二天醒來真的是懵了!貴重東西都偷沒了,東西丟了都是小事啊,嚇得夠嗆。這種小偷你說可不可恨?真恨不得抓住揍他一頓。



題主講的是:全村人把小偷打死了,這裡面又分兩種情況(1.主觀故意的,2.客觀一時失手造成的),不管哪一種情況,畢竟人已經死了,相應的責任肯定要承擔。

先暫不說要不要償命?一條活生生的生命被打死了,經濟賠償肯定是少不了的,具體的情況怎麼賠?還要看法院的官司怎麼判?



發現小偷可以把它抓住,然後交給警察處理這個比較妥當,私自處理的話,如果處理不好,反倒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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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裡有過這麼一件事情。村裡兩家人接連被盜兩次,是每家去兩回。後來兩家人一商量覺得小偷還得去,因為這個小偷跟黃鼠狼一樣,認準一家就沒完沒了。於是兩家人找了朋友蹲了幾晚,結果有一天還真給發現了,但是小偷很狡猾,兩個人分頭跑了。有一個小偷鑽玉米地裡跑了,被盜的主人家有一個人很聰明,沒有進玉米地追。他分析出小偷大概走向,然後跑到玉米地的另一頭等著。他懷裡揣著刀,就在玉米地一頭的馬路邊溜達。小偷在他附近鑽出來以後,也不知道他是主人家的,小偷也假裝鎮定,上了路以後沿著馬路慢慢走。結果兩個人越走越近,擦肩而過的時候村裡人用刀給小偷來了一下,然後還給小偷來個抱摔。

結果小偷死了,致命傷是刀傷,肋骨還被馬路牙子隔折了。

兩個小偷是東北的,在我們附近村裡租的房子。家屬來了以後告的是故意殺人。村裡人被逮了起來,後來花了不少錢,判緩了。



山海關觀海山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於題主所稱的這種案件一般都是不好辦理的。由於題主所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而司法實踐中情況卻是千差萬別的,簡單回答房屋主人、其他村民是否有罪,犯有何罪,是武斷和不負責的。我試著回答一下該問題,望能夠全面準確,歡迎各位朋友批評指正。


情形一:如果主人一聲大喊只是喊“抓小偷”、“有人偷東西,別讓他跑了”之類的話,且主人與其他村民事前並不存在任何關於抓小偷、打死小偷之類的意思聯絡,則主人無罪;此時其他村民應根據其具體主觀意志的內容、村民的行為方式、被害人小偷的死亡原因等認定村民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情形二:如果主人一聲大喊是喊“抓住小偷,打死他”之類的話,且主人內心確實是想剝奪小偷的生命權,同時部分村民在主人的慫恿之下,出於剝奪小偷生命權而打死了小偷,則主人與部分村民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之同理,如果雙方主觀心理罪過的內容是故意傷害,則主人與部分村民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其他村民應當根據其各自的主觀罪過內容,認定其構成何種犯罪;


情形三:如果主人與村民在抓小偷之前就存在事前聯絡,且雙方對於如何處置小偷均有事前約定。例如雙方均認同要對小偷實施毆打,則主人與村民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如果某些村民的行為超出了共同意思聯絡的範疇,則村民應對其超出共同意思聯絡範圍的內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事前協商毆打小偷,某村民卻想借機報仇殺死小偷,則某村民應當單獨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首先,要查明小偷的死因,區分作用大小。對於小偷死亡原因的關鍵力來源,辦案機關要重點查明,以區分對小偷死亡有重要作用的人員與一般人員;

其次,在區分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基礎上,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通常而言,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著指揮、組織作用的人員或者主要行兇者,應認定為主犯;其他人員可根據其具體實施行為,認定為從犯等;


總之,對於此類人數多、行為複雜的聚眾性案件,一定要在通過證據查明事實真相,各行為人作用大小、情節輕重的基礎上,綜合認定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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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個理想情況:如果小偷偷東西被主人發現後,主人大喊一聲:有小偷!(並沒有喊出打小偷、殺小偷之類的犯罪教唆語)村民們聽到主人喊有小偷後,都自發地不約而同地蜂擁而至,然後不約而同地一人踩小偷一腳,最後小偷不知道被誰給踩死了。在這種情況下,可憐的小偷就真的是死了白死了,沒人會給他償命。


為什麼呢?我來簡單為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主人發現小偷以後大喊了一聲“有小偷”,只是在單純地陳述一個事實,而並沒有說出指示行動的言論,因此不存在教唆行為。既然主人沒有教唆行為,全村村民傾巢出動也是自發行為,和主人之間並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雖然全村的人一起毆打小偷,但他們都是不約而同之下自發行動的。因此,村民之間並不存在共謀,也就不會成立共同犯罪。所謂的“一人實行,全體有責”的共犯處罰原則也就沒有適用餘地,不能把其中一人踢死小偷的危害結果歸屬於每名村民。

最後,雖然全村村民都毆打小偷,但每個村民都只踢了一腳。試問,踢人一腳能造成多大傷害?雖然最後小偷被踢死了,但那是被踢了無數腳傷害累積而導致的結果。就算最後能查清致命的一腳是哪一腳,當時場面一度混亂,也不知道那一腳究竟是誰踢的。因此,既然查不清到底是誰踢死了小偷,那麼就只能運用“疑罪從無”的法律思維,推定每名村民都沒有踢死小偷,小偷死亡純屬意外。

當然,最重要的是全村村民一起出動,並要不約而同地一人踢一腳。不要成立共同犯罪,也不要被輕易發現是誰踢出了致命一腳。這樣的話,小偷就真的是死了活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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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東西不對,應該由法律來制裁,全村人一擁而上把人家打死,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為什麼要負法律責任呢?

因為這不屬於正當防衛。

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呢?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它的構成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正當防衛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是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四是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根據以上四個方面界定,這個小偷偷東西出門被發現,很顯然他已經不構成對主人的生命和人身危害,所以,全村人一擁而上打死小偷的行為應該負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或者有的事確實令人厭惡和痛恨,但遇到事情以後如何解決,還是應該冷靜處理,最好的辦法就是報警。

當今社會已經進入到法治社會。所謂法治,就是要以法律為準繩,以法行事,特別對於一個公民犯法或犯罪來說,任何人不能貿然假借解恨或者除惡的名義,對嫌疑人採取過激的行為,尤其對嫌疑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生命危害都是不允許的,這是法律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

對於嫌疑人的處理,應當交由國家公檢法機關進行處理,任何人和單位不能對國家法律進行踐踏。

因此,要對全體公民進行法律法規普及宣傳教育,只有這樣,國家法律才能真正被廣大公民掌握。小偷如果知道後果,就不會去偷東西,村民如果知道法律常識,也不會做出法律以外的事情。

這件事處理的最好方法就是,報警後先將小偷控制住,等待警察來後把人交給警察處理。

(圖片來自網頁)


詩書宸閣


我們來回顧時間發生經過:

李某、覃某、陳某,浦某4人看到小偷正在砸小車車窗偷東西,隨後就對其進行毆打,被打的小偷最終不行重傷死亡,李某、覃某、陳某,浦某4人因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年。



第一,故意將小偷打死將會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或者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因為全村人蜂擁而上把小偷打死,這個法律上屬於共同犯罪行為,只是所有人的共同自願存在差別,一些人只是想狠狠教訓打小偷一頓,一些人想要置人於死地,因此,從共同犯罪的故意內容來講,這個可能不好認定。

還有就是取證問題,對於哪些人具體實施傷害或者殺害行為,不好判定。就算公安機關把所有涉嫌參與人員全部拘留,但是後面調查取證所得證據只能證明某一個人實施毆打行為,最後只是對有證明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和量刑。


美圖站


小偷很可恨,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因為小偷偷東西,被主人發現,主人大喊一聲,全村人出動把小偷給打死了。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全村人出動,把小偷給打死。這不需要全村人給小偷償命,即便需要負刑事責任,那也要看造成小偷最致命死亡的哪個人。是因為這裡面牽扯諸多法律問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小偷因盜竊被村民打死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偷盜他人財物的小偷。即便是沒遇到過,在新聞報道中也曾看到過類似事件。小偷在行竊過程中被抓的不在少數,被抓後挨頓揍很正常。新聞中經常報道一些小偷被抓後,打得鼻青臉腫。只要沒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一般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小偷在行竊過程中被抓,並未進行強烈反抗,眾人為了發洩憤怒情緒把小偷打傷、致殘、甚至打死。那麼打小偷者,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度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所以並非毆打小偷致其死亡就需要償命。

二、如小偷行竊被發現持刀暴力抗拒造成死亡 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小偷在行竊過程中,被人發現並制止。小偷為了逃避被抓,或者被抓後怕捱打,抽出隨時所帶的管制刀具進行暴力抗拒。由於寡不敵眾,小偷最後被眾人打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小偷最初行為僅為盜竊,被發現後進行持刀暴力抗拒,性質由盜竊行為轉化為了搶劫或者搶奪行為。眾人為了制止其犯罪行為,與其進行搏鬥,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造成小偷死亡,那麼屬於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搶劫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小偷傷亡的,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三、遇到小偷行竊 要在法律可控範圍內進行懲治不可觸犯法律

小偷盜竊行為,人人憎恨。生活中,一旦遇到類似事情,切勿盲目對小偷進行懲治,一定要在法律可控範圍內進行懲治,不能因為發洩情緒,突破法律底線,給自己帶來麻煩。小偷被抓後,可以選擇馬上報警或者扭送公安機關,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李明德


大實話:償命是一定要償的,只是不可能以命抵命,最多也就大家籌款賠錢完事。

可能這種情況是我們所有人對於小偷問題最希望看到的結果。雖然將小偷毆打一頓確實大快人心,但是這指定是違法的,更不用說把小偷打死了。

偷盜罪罪不至死

對於這些小偷行為,想必大家都是深惡痛絕,恨不得將這些社會毒瘤徹底清除。但是,我們必須明白:偷盜犯罪性質遠遠沒有達到死罪的標準。而一個本不應該被判死罪的人,卻被打死了,顯然是不行的。

村民沒有執法權

當然,除了盜竊罪不至死以外,關鍵的一點就是村民沒有執法權。也就是說,就算是對方真的是死罪,也輪不到一群村民將罪犯打死。

可能會有人認為要是對方是死罪,那麼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有什麼不應該?

我們必須清楚,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是很嚴重的一件事,這個事容不得半點閃失。而作為這些村民來說,也不具備完備的法律知識。基本上都是意氣用事,情緒激動下做出的判斷。就認為人家可恨該死。

但是,是否真的該判死刑必須經過專業的法官來判定。並且就算是執行死刑也應該由執法人員來操作。決不能在佔理的時候抱著“法不責眾”的心態去做一些不法之事。

如果人人都自行去判定別人時候有罪,以及罪惡程度,那麼就不會有統一的量刑標準。

可能有時候對方罵你罵的太狠了,你也會感覺應該判死刑。這樣一來,人人自立,那社會還不亂了套?

如何對小偷進行賠償?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指定是要對小偷進行償命的,但是具體怎麼賠,賠多少錢,還是要根據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來說,小偷在偷盜過程中被發現,要不就是逃跑,要不就是反抗。

而如果小偷是在逃跑過程中被村民抓到,然後村民為了洩憤,而將小偷打死。那麼想對賠償就會多一些。畢竟,小偷選擇逃跑時其實已經表明人家有悔過行為了。而這時候我們在抓到小偷以後本應該移交警方,如果村民私自執行,那自然性質更惡劣一些。

但是,如果小偷被打死是因為在被發現後,小偷玩兒命抵抗,而村民在制服小偷的過程中因為防衛過當而造成小偷被打死。那麼,這種情況就會輕很多,甚至來說如果證據充分,不對其進行賠錢償命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啊,我們還是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既不能違法犯罪,也不能越權執法。該由誰解決的問題,就要交給誰來處理。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有序運轉,才能保證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

那麼,如果大家遇到這種情況時會怎麼處理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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