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律師隨筆 | 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2020年1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席捲全國,為防控疫情蔓延而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時間等緊急措施,給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造成巨大沖擊。而企業面臨的問題也從瞭解延遲復工的政策規定及應對措施轉向如何降低人力成本,從而可以使企業熬過疫情的“寒冬”。

筆者在綜合近段時間來企業諮詢相關的問題,針對如何降低用工成本進行了總結,希望能為企業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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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家辦公。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

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可見,企業是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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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休年假或調休

企業可以自主安排的假期包括年假和調休。因此,在延遲復工的期間,可以讓員工休年假,或是讓有存休的員工進行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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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待崗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文《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第二款: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

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第一個月的工資正常支付,其後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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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申請事假

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讓員工主動申請事假。事假的好處是不需要支付員工工資,但需要員工主動提出申請,因此比較考驗企業的談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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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申請綜合工作制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文《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企業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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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輪崗、輪休

京人社辦發〔2020〕2號文《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給予失業保險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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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調整薪酬

根據上述文件,在員工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在疫情期間調整薪酬的。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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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經濟性裁員

所謂"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

經濟性裁員仍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故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按照如下程序裁減人員:

(1)企業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制定裁剪人員方案;

(2)充分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調整裁剪人員方案;

(3)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依法向員工支付勞動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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