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速轉!長春警方發佈重要通告

速轉!長春警方發佈重要通告

為積極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傳播蔓延,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和醫療秩序,依法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後,從重點疫區往返長春市人員(含長春籍在重點疫區學習、務工、出差人員,下同)尚未在社區登記備案的,必須24小時內在社區(村居)向網格員、居(村)委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相應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重點疫區往返長春市人員未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重點疫區往返長春市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按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從重點疫區往返長春市人員,應當及時向社區(村居)網格員、居(村)委會報告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說明,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故意傳播病毒、傷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等不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防控疫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長春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迅速反應,及時更新

和您共度時艱 祈福平安!

來源丨新文化報記者 孔令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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