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施一公當選西湖大學校長的消息公佈後,又有論者向施一公“隔空喊話”,希望他能全身心投入到校長管理工作中,別再分心做學術了。

這就涉及到高校內部治理問題。經過這些年的改革,我們在大學制度的一般規律方面已形成了一些共識,然而,正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治理結構保障,無法將很好的理念真正轉化為制度。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一、高校是以教授為主導的學者共同體

  • 大學的進化和演變

目前,國際高等教育學界基本認同現代意義的大學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大學是舶來之物,這是本文分析問題的基礎。

經過800多年的變遷,西方傳統大學經歷了行會模式的法國巴黎大學、以學院制模式為基礎的英國牛津大學、教學與研究相結合的德國柏林大學和高舉社會服務大旗而發展出的美國密集研究型大學的進化歷程,大學從單一的教學機構演變出教學、科研、服務三大職能。

我國現在的一流大學建設主要的參照物是美國的研究型大學;後來,由歐洲的技術學校開始,特別是工業革命以後,又成長出大量的、層次不一的應用性高校,我國現在倡導的應用技術高校轉型其直接的參照物就是德國的應用科學大學。

目前,世界上已事實形成了兩個體系的高校模式:一個重視學科性人才培養、另一個重視應用性人才培養。只是有的體系分明,有的界限模糊,大學的專門稱謂演變出高校的寬泛概念。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 教授治校的面目

談完了大學的進化和演變,讓我們再回到源頭看看大學是什麼——行會式的教授共同體。

行會是當時社會的治理模式,大學只是借用或參照執行;共同體表明利益、責任共擔,共同說了算,這也就是“教授治校”的本來面目。

什麼是共同說了算?意見一致時好辦,意見不一致時則需要討論、協商、妥協、爭論、吵架、表決等。

可見,教授治校不是溫情脈脈的,如果表決後你還不服,對不起、請走人!

開始只有幾個教授,沒有專職的領導和行政人員,教授的平等地位容易實現。

那麼後來,大學規模擴大,出現了專職的校長和輔助人員;大學職能增多,產生專門化的行政機構;

市場影響力加大,大學走出象牙塔開始世俗化;

大學社會作用增強,政府需要介入;

知識爆炸學科增多,教授急劇分化;

終身學習社會來臨,大學還要搭建立交橋。

當今世界,高校成為巨型的、多功能的、意義重大的社會組織,有成百上千個教授,他們彼此間的人、事均不熟悉,怎麼通過討論、爭論而達到治校?

說了一段教授治校的難度或不可行性,問題出來了:

大學,在產生之初具有一個形態或特徵,如果現在讓它沒了,那麼現在這個機構還是不是“大學”?

所以,我們需要加強教授共同體模式的構建,讓學者共同體有具體的實現方式。

  • 國外大學實踐

儘管外部對大學的影響因素在不斷增多,但那些身處高等教育強國的大學還是力求維護與外界的邊界及內部學術與行政的邊界的 。

★ 法國:

法國大學設有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學習與大學生活委員會等內部管理機構。其中,校務委員會決定本校的政策,尤其是審定與國家簽訂的多年合同的內容,決定預算和決算,分配人員編制等事項。學術委員會對科研政策及科研經費的分配提出建議,對科研計劃、科研指導資格、文憑的設置與變動等方面問題提供諮詢;

★ 英國:

英國大學設置學術評議會、學部、學院及學院委員會等學術機構,負責安排或執行教學、科研等所有學術事務和活動,與以理事會為主的發展決策機制及校長負責的行政執行機制形成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關聯的權力制衡格局。學術評議會是大學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享有制定大學學術政策的全部權力,是惟一和各個學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機構;

★ 德國

在德國大學裡,評議會是主要決策機構,也是最高權力機構,對學術事務以及重大的行政事務擁有審議決策權,也負責選舉校長和批准學校章程,組成人員以教授為主。按《聯邦德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本校教授在這一機構中擁有絕對多數的席位和表決票;

★ 美國

美國的情況比較複雜,有“普林斯頓董事掌權、哈佛校長當家、耶魯教授做主”之說。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二、高校學者共同體治理模式架構

我們需要維護高校的學者共同體模式,以避免大學特質的喪失。但怎麼構建?直接地套用肯定不行,教師那麼多,鬧哄哄地“架”都沒法吵、理更沒法講。

  1. 授治學是一種路徑選擇,

  2. 縮小共同體的範圍、降低層次是另一種選擇。

要務實地構建學者共同體的實現模式:

  1. 大學是以學院為基礎的共同體、學院是由教授為主導的共同體;

  2. 高校實行學院聯邦制學術治理模式,在二級學院構建有決策地位的教授會,校學術委員對聯邦制的學院決策予以制衡。

  • 構建學院新型教授共同體

道理有:第一,二級學院層級與學術的關聯最為直接和密切,這裡幾乎所有的管理事務都與學術相關,如人事、經費、學科專業方向、教學、科研、獎勵等。在學院裡,教授治學與教授治校意義近似等同,因此可以實現教授治院;

第二,在二級學院裡,教師們的學科比較接近,人數也比較少,相互之間可能知根知底,因此可設立教授會,為學院重大事務的決策機構,實現真實的學者共同體治理;

第三,同行評議制度是被國外大學檢驗認可了的有助於創新的學術制度,實行教授治院有利於改變當前重“量”輕“質”的行政化評價方式,及減少行政權力學術尋租現象;

第四,如果學院教授會集體僵化或佔山為王或排擠人才怎麼辦?對此現象要一分為二地看:好的一面是也許有助於形成特色,真出現問題的話也還有許多制衡、申述機制來解決問題。

  • 高校實行學院聯邦制

所謂學院聯邦制就是學院是個相對獨立的自治體,但其發展規劃要得到校方批准,與學校整體戰略一致。

弱化校職能部門對學院、教師的管理權限,增強服務職能,也增強其對學生的服務職能及與社會的聯繫職能。

學校的管理重心下移,學院的地位上升,但基礎學科、新興學科、跨學科中心的扶持發展責任在學校。

院長不設定行政級別,由教授會民主推選,學校任命,在需要時可直接擔任學校的校長、副校長,而規避掉過去的逐級提拔模式。

這樣,今後在好大學裡,可能會出現某院長最牛、某教授最牛的局面。

校學術委員會有權否定學院的決策

校學術委員會既是高校學術決策機構,也是學院政策的制衡機構。

在學校層面,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實現“教授治學”。這個“學”不單指教學,而指整個學術。

學術委員會平衡各學科學術發展,監督、制衡院系學術決策,形成全校以教師為主導的學術治理機制。

為突出育人功能,學術委員會主席應由章程規定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是全校最高的學術首腦,即首席學術官。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三、涉及學者共同體建設的重大相關問題

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是一場攻堅戰,是高校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方式,當前的改革重點是架構起學者共同體的運行模式。

但高校也需要戰略管理、需要行政效率、需要貫徹國家意志,因此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必須的。

如何在現有的高校治理模式中,增強學者共同體的作用,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共治,成為改革的關鍵。

  • 科學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 黨委管決策,校長負責執行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筆者理解,黨委儘管是一個集體,但其負責人書記的地位要高於校長。同時,第三十條又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放在一起來理解,那就是以書記為主的黨委管大事、管決策,而決策後就要讓校長獨立地負起行政責任。校長其實相當於企業裡的CEO,董事會決策後他執行。

因此,需要依照法律、國情和校情,把黨委、書記、校長的具體責任儘量明晰,不同學校在大的統一原則下可以有所不同。

★ 書記是委派,校長是遴選

以上表達了第一層意思,但還沒有完。筆者還想表達下面的第二層意思。

背景資料: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而《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基層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這說明,書記是選舉產生的,校長是任命產生的。是否需要改革?提出來大家思考。

當今高校的書記,都是廳級以上幹部,部分還是部級,高校也都是數萬人,說高校黨委是“基層委員會”可能有些勉強;而特色發展是高等教育大眾化時期對高校提出的重要要求,因此校長的辦學理念需要與所服務高校的使命相匹配,需要教育家辦學。

基於這種認識,筆者認為:

  1. 高校的書記共性素質多,校長特性素質多;

  2. 書記其實承擔的是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的委託職責,性質上更像是上級派出的黨組書記;

  3. 而校長更需要對特定高校的發展負責。

因此,書記是委派、校長是遴選,可能更符合當今高校的發展實際。

為了減少日後的工作矛盾和保證學校特色,對校長的遴選工作可由書記代表上級黨組織(委派就可以代表)牽頭負責,候選人的提名必須通過校學術委員會的同意,最後由主管組織部門審批。

但校長一旦任命,黨委、書記、校長、學術委員會的職責就要由章程來界定和約束。

施一公被指應該當全心投入管理工作,不要分心做學術

在我國部分大學,黨委書記和校長的關係並不好把握。(來源:鳳凰網截圖)

  • 嚴格區分行政崗位和學術崗位

高校存在著專業和組織兩類激勵,學者們同時歸屬於一門學科和一所學校。

但是,專業激勵與組織激勵的方式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建立學術聲譽,後者是層級晉升。將專業人員“提拔”到管理層,及給予行政人員學術聲譽,則完全搞亂了高校的激勵機制。

科學的做法是向學校成員提供平行有效的學術生涯和管理生涯“雙梯階”發展道路。

要對學術和行政崗位進行區分,從嚴設定學術型行政崗位。在什麼崗位使用什麼頭銜,不在學術崗位者不能使用學術頭銜。

凡事從領導做起。按照工作性質,不論其原來的學術水平多高,行政負責人從事管理工作後職責就發生了變化,不宜繼續使用其原來的學術職稱頭銜、不能再佔據學校的職稱名額、更不能在行政崗位上評聘晉升學術職務。

只有那些與學術工作緊密相關且直接與學術人員打交道的行政負責崗位可以保留有關人員的職稱稱謂,如大學校長,主管科研、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教務處長、科研處長。

如再擴展就要有充分的理由,定崗權力在校學術委員會手中。這樣,高校絕大部分行政崗位及其領導不再擁有職稱頭銜,對他們考核的是管理業績和水平。

為公平起見,少數學術型行政崗位,其負責人離職後也將不再享有行政級別待遇。在什麼崗位享受什麼崗位的待遇。

(本文原文發表於《中國高教研究》2014年第8期,原題為《加強高等學校學者共同體建設》。限於篇幅,一讀EDU對原文有所編輯、調整,未經作者審定,僅做觀點分享之用,不代表一讀EDU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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