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 农村村干部有以下行为,涉嫌犯罪,小心监察委找上门!

农村村干部有以下行为,涉嫌犯罪,小心监察委找上门!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委监察的对象

包括:村支书、村支部成员、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村民小组组长等

2、上述人员从事以下七类行为(文后附图)过程中贪污、受贿的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贪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三万元以上刑事立案

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万元以上刑事立案

非村干部人员与之勾结共谋的,以共犯论。

农村村干部有以下行为,涉嫌犯罪,小心监察委找上门!

行为有七大类,文后附图,下面主要介绍农村发生的一些具体的行为:

1、危房改造补助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亲属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冒领、克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由索要好处费

2、低保

不符合低保政策的情况下,为亲属申请低保

将低保户、五保户存折收到自己手中保管,侵占低保金

3、社会抚养费(过去的超生罚款)

截留私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

4、截留强农惠农资金、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5、违规收费

明知低保户和独生子女户免交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情况下,擅自向低保户和独生子女户收取农村合作医疗费

6、克扣征地补偿款,虚报骗取征地补偿款

7、截留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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