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淄川交警大隊教導員(正科級)王冬貪汙、受賄案在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依法判決
被告人王冬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判決書認定
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冬利用其擔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副大隊長、車輛管理所高新區分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將單位帳外公款,以用於節日走訪的名義辦理銀行卡26張,從中侵吞公款110339.05元,佔為己有。
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冬利用其擔任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副大隊長、車輛管理所高新區分所所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淄川大隊教導員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相關物流公司、汽運公司、水泥廠、石料廠等企業以及個體運輸戶等個人賄賂款330900元,為有關公司或個人在查扣貨車超載、車輛違法處罰、租賃停車場、車輛年審過戶登記等方面謀取利益。
涉案贓款441239.0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指控王冬貪汙、受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決認定的數額與起訴書指控一致。
被告人王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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