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房子被法院查封,可以怎麼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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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或者執行過程當中,原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防止被告逃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通常就會選擇查封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房產。房屋被查封,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解除查封。

第一、法院一般都是依據原告申請才會查封被告的房產,此時你可以找原告協商、談判、調解解決雙方的糾紛。如果你願意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相應的義務,讓原告撤訴或者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請,此時法院就會解除查封。

第二、對於財產類糾紛的,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是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申請法院解除房產查封。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或者生效判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此時也可以申請法院解除查封,因房產被查封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原告賠償。

第四、如果被告、案外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查封行為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知道


首先你一定要弄清楚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原因。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保全和執行。但不管是保全還是執行,一旦出現查封就意味著房屋的所有人與別人有經濟糾紛。房屋所有人去房管局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查封的法院以及案件的承辦人,然後及時去法院找承辦人就能知道查封的具體原因了。

其次,在瞭解原因的基礎上讓對方儘快想辦法解除查封。如果是因為保全而查封,房屋所有人可以聯繫承辦人要求換封,即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然後解除房屋的查封。也可以聯繫法院然後和保全申請人協商直接解決產生保全的爭議,然後保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

如果是因為執行而被查封,房屋所有人可以自己或要求他人為自己提供足額執行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可以查封或凍結等額的其他財產然後解除房屋的查封。也可以直接想辦法履行判決,將錢交到法院以後案件執行完畢法院會依法解除對房屋的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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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法院應當送達裁定書,自己可以仔細看一下裁定書的內容。如果裁定認定的事實有問題,或者法律依據有問題,也就是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但複議以一次為限。

如果對原審判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如果是在執行程序中查封的,執行程序和據以執行的判決沒什麼問題,那麼當事人應當及時配合法院進行執行,以免房屋被拍賣。

具體到本案,可行的辦法有兩個。

一個是把法院判決執行了,然後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解封。

第二個方法,就是積極和申請執行人接洽協商,看能不能搞一個執行和解協議,把應執行的數額分期支付,對方同意的話,可以申請執行局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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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你的房,說明你或房子正處於訴訟糾紛中。

房子被法院查封,不外乎房屋主人欠款逃債,或欠款人對房屋有繼承權。其二,該被查封房屋屬於非法產權。其三,該房屋產權處於模糊狀態下或屬於違章建築等等。

認真說來,因糾紛而被封存的產權,在糾紛尚未解除前,被查封房屋不存在自動解封的可能!法外解封基本不存在。拒絕法庭調解,拒絕履行法律義務的,向法庭申請解封得以解封的可能很小很小。雖然民事訴訟法有規定,不動產封查最高期限不得高於三年。超過三年不辦理續行查封手續被視為自行解凍。但申請人申請延長封存期限的,人民法院都會支持。因為查封原本就是法院執行。而者,按照法律規定,在被告拒絕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下,即使申請人或原告未及時申請續行手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手續,除非申請人或原告書面提出放棄申請。除此之外,其它途徑可能性不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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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是基於什麼原因被查封,法院應當給房主送達裁定書,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如果是執行程序中的裁定查封,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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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因訴前保全而查封的情況:房子因對方厲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並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查封房子,此種情形,被保全的房子在訴訟終結前不能進行所有權變更,但不影響使用房子,當房子被法院查封后,被查封房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繳納合理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後,請求人民法院解封該被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在保全後30日內未依法起訴或被保全方厲害關係人提出出異議且被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解封被查封的房屋;當然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情況緊急的,也可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被保全方也可提出異議,解封途徑同上。

(二)、房子因訴中被保全查封的情況: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提請人民法院保全或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的,申請解封的途徑與(一)類似。

(三)、因執行保全而查封的房屋的解封途徑:執行保全顧名思議是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查封的房屋的一方既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義務,也不在有效期間提出執行異議時,人民法院拍賣查封的房屋;在執行期間房屋被查封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或質保金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協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解封房屋。

(四)、房屋沒有被保全,案件審理終結,敗訴方未按人民法院裁判書指定的法定期間履行義務的,經對方當事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可查封拒不履行義務一方的房屋,在執行裁定書到達被執行人起,執行程序終本前期間內書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期間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經人民法院自收到被執行人或厲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在15日內裁定駁回或裁定執行程序中止;執行程序中止後,對方當事就人民法院裁定的執行中止不服時,可另行提起訴訟或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不服的也可提起訴訟,如對該執行法院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還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照審批監督程序審結執行糾紛案,標的已經被執行,人民法院經審理確有錯誤的,裁定已取得財產或權益的一方返還。執行異議權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六十日內提出,不然,該權利自行滅失。

(五)、因仲裁終裁,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義務人房產,此時如果義務人對仲裁提出異議,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解封途徑同訴訟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房屋的查封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在訴訟終本前,該房屋不得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一種保全或執行措施。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同意是重點,人民法院解封只是一種法律程序而已。當然,人民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解封的房屋,該房屋就失去了解封的途徑。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把錢還了就可以解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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