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火到全國!福建法院這兩起案例入選全國十大案例

火到全國!福建法院這兩起案例入選全國十大案例

近日,福建法院兩起案例分別被最高法院確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十大案例及利用互聯網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十大案例

火到全国!福建法院这两起案例入选全国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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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九起為我省莆田市荔城區法院判決的陳某、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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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9日,陳某駕駛閩BU8351小型普通客車在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鎮龍山村路段將行人柯某、陳某崇撞倒致傷,形成糾紛。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荔城法院)於2014年10月14日分別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書、(2014)荔民初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判決被告陳某賠償柯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9070.95元,賠償陳某崇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05514.92元,判決均於2014年11月4日發生法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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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陳某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陳某崇、柯某分別於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城法院於同日立案執行。立案後,荔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陳某仍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荔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亦未能查到被執行人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法院進一步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陳某為保全名下房屋,夥同其母親徐某某私下籤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被執行人陳某所有的位於莆田市涵江區霞徐片區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地下室56號柴火間以人民幣1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徐某某,且未實際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執行人陳某、徐某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陳某、案外人徐某某轉移房屋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荔城法院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依法對陳某、徐某某採取強制措施。在此期間,被執行人陳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申請人柯某、陳某崇於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書面申請執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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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作出(2017)閩0304刑初179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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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並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不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外人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拒執罪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懲治了此種惡意串通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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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利用互聯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我省永安市法院判決的葉某通過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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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看這起案例的始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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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通過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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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葉某甲(16歲,在校學生)與社會閒散人員交友,社會閒散人員詢問葉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購買,並可以獲得好處費。2017年1月至2月期間,葉某乙(15歲、在校學生)因朋友要吸毒請求葉某甲幫忙購買毒品,後通過QQ聯繫與葉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點、價格、數量。雙方先後三次合計以800元價格交易共約1克甲基苯丙胺

刑責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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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

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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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葉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學生販賣毒品,應從重處罰;葉某甲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據此,永安法院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葉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網絡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利用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更具社會危害性。吸毒販毒易滋生如賣淫、盜竊、搶劫等其他犯罪行為,涉毒人員也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

為此,未成年人要正確交友,避免與不良社會閒散人員交往;要深刻認識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誘沾染惡習。家長要認真履行監護責任,幫助子女禁絕接觸毒品的可能性;要經常與子女溝通,及時瞭解子女生活、學習、交友情況,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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