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天,領導交給他一份英文官方文件,讓他翻譯成中文。
經過兩天的艱苦努力與研究,李某終於將這份官方文件翻譯成中文,作為官方正式譯文進行公告。
那麼,李某對翻譯的這份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權?
解決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知道著作權中的作品指的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學作品
(二)口述作品,如演講、報告、授課、法庭辯論等
(三)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作品、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法律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作品,必須是創造性智力成果,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也就是說具有可複製性,比如寫的書能夠批量印刷、文章能夠打印,而且還要具有獨創性,不能是剽竊、抄襲的作品。
而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等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也就是說,這類文件是不存在誰享有著作權這種說法的,所以,李某對於他翻譯的這份文件不享有著作權。
除了一般意義上的作品之外,還有職務作品、合作作品等等。
那麼,在實踐中如何作出區分?又如何判斷著作權的歸屬呢?之後將會繼續為大家講解,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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