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最高院:房屋漲價賣方違約拒售,買方可索賠房價上漲產生的利益!

最高院:房屋漲價賣方違約拒售,買方可索賠房價上漲產生的利益!


裁判概述:

法院綜合本案具體案情,依法行使裁量權,判令天長公司在向中宇行公司賠償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40萬元,並未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亦不存在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


案情摘要:

1、 天長公司與中宇行公司簽訂《包銷合同》:由中宇行公司代理銷售天長公司開發的房產;中宇行公司應得的收益包括住宅均底價銷售佣金、住宅超均底價溢價分成、商鋪銷售佣金等。

2、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間,當地房價大漲,天長公司單方發函要求終止履行合同。

3、 中宇行公司以對方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天長公司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中宇行公司所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


法院認為:

雙方約定中宇行公司繳納銷售保證金100萬元,如中宇行公司未按時完成銷售任務,天長公司可以扣減保證金或者對保證金不予退還。後天長公司發函要求解除《代理銷售合同》,並退還該100萬元,中宇行公司予以接受。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方簽訂合同時所預見的違約損失。

綜上,二審法院綜合本案具體案情,依法行使裁量權,判令天長公司在向中宇行公司賠償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40萬元,並未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亦不存在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2013)民申字第1413-1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實務分析:

誠實信用是傳統美德,更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在司法實務中不支持"違約獲利"也是從另一個角度彰顯鼓勵誠信。部分法院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守約方予以傾斜保護,甚至通過判決的方式對惡意違約方、企圖通過違約獲得利益者予以懲戒,最高院的本判例充分體現了這一精神,值得推薦。

近期因房價漲速太快,在房屋買賣違約類型糾紛中,出現大量房屋大漲賣方違約拒售的情形。此時買方可以選擇三種計算方式主張權益:1、依據定金雙返;2、依據定金單返+違約金;3、可以依據定金單返+實際直接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參照房值漲幅計算)。三者對比,如果違約金約定明確,且違約金計算結果高於定金高於可期待利益損失,那沒有爭議的選著第2種方式。如果房價漲幅較違約金更大,計劃採用第3種計算主張訴請,應充分認清利弊。第3中方式存在舉證難度大、訴訟週期較長的弊端,守約方(買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判斷選擇。

另外,買方訴訟中可以將繼續履行合同作為第一訴請,否則如何如何作為第二訴請,實務中存在支持此種訴請方式判例。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訴前火訴中保全訴爭房產,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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