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外嫁女”依法維權 終獲徵地補償款

□通訊員 韋姍婷

日前,上林縣人民法院執結“外嫁女”覃某狀告“孃家”某經聯社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覃某通過訴訟拿到了1.3萬餘元徵地補償款。

覃某自出生起便隨父母生活在上林縣澄泰鄉某經聯社。1985年,覃某的父親代表全家與經聯社簽訂《耕地開荒地承包合同書》,取得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之後,覃某經歷了父親病逝、母親改嫁等家庭變故。

1990年,覃某嫁到澄泰鄉另一個村,但她在夫家未分得田地。1995年,經聯社對承包地進行調整,與覃某的外婆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書》。外婆病逝後,覃某於2009年與經聯社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與《承包合同書》一致,覃某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2010年5月14日,經聯社的土地被徵收,其中包括覃某的1.5畝承包地,覃某獲得經聯社支付的3萬元補償款。2016年,政府在原徵地補償標準上再補償被徵地戶每畝9000餘元。根據補償標準,覃某還可再獲得1.3萬餘元補償款。

然而,2016年9月20日,覃某的母親向經聯社遞交一份聲明書,稱其為戶主,徵地補償款應由她領取。經聯社召開群眾會議討論後,將1.3萬餘元補償款打入覃某母親的賬戶。

覃某訴至法院,要求經聯社支付其徵地補償款1.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覃某承包地被徵收後,有權獲得相應補償。2015年,政府在原徵地補償標準上再補償被徵地戶每畝9000餘元,經聯社取得該筆補償款後有義務將1.3萬餘元付給覃某。經聯社經村民討論並根據覃某母親的聲明將1.3萬餘元徵地補償款支付給覃某的母親,系經聯社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經聯社錯將本屬於覃某的徵地補償款付給覃某的母親,應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判決經聯社向覃某支付徵地補償款1.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經聯社拒不履行付款義務。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在與經聯社有關負責人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到各銀行網點對經聯社的賬戶進行查詢,終於在一家銀行查到經聯社有一賬戶尚有餘額,遂依法扣劃了該存款並交付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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