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被警方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曾科律师刑事案件辩护


在实践中,算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还需要看是否构成如实供述。虽然有时候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传唤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就可以算作自首。也就是说,自首需要的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这里需要解释的问题就是,被警方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答案是“算”。

根据最高法关于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等投案。

也就是说,只要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都可以算自动投案。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首先,传唤,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被传唤到案,符合自动投案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司法实践中,警方多是采用电话通知传唤,这种方式强调的重点是,被传唤人员的自觉性。

其次,传唤到案,体现了当事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接到警方的传唤通知后,其实其自主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接受警方的调查归案,也可以选择逃走,拒不接受调查。如果能够自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出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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