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永恒的珍珠红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如果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心态,被拆迁人既能改善生活水平、置换或购买的房屋也可以上市交易买卖。但在实践中,这就是个梦想奢望而已,全国普遍现在违法征地、拆迁,无任何手续、补偿也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用其各种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必经征地拆迁已纳入政府行为,其有执法权,而我们老百姓在此类案件中,属于弱势群体,在征地拆迁的进程中有放松警惕的心情,拆迁方会趁虚而入一举攻克,达到其目的。在此,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为了广大被拆迁人能有效维权,如何救济,今天给予老百姓聊一聊:2018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新规定,莫要错失良机!

一、你所要了解的

针对房屋拆迁程序、手续、补偿方式、如何评估等等诸多问题,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假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实施的话,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压根不能降低,更能手头还有富裕钱。然而,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拆迁高效为目的下,拆迁方拿地方政策说事,此政策真的是合法有效的吗?难道能违背法律法规?可以违法上位法?答案是否定的,其目的很明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政策并不代表法律,我们可以要求拆迁方出示相关文件,是否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有公章),如果拆迁方不给出示或者说我们没有资格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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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邮寄要用中国邮政(EMS),底单保存为以后维权做准备,莫要口头提出。

二、你所要清楚的

评估报告的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补偿额度是否合情合理,然而大多数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程序不是很清楚,单单只看报告单中分项及总额,基本都忽略了评估机构如何选择、房屋评估按照什么方法确定。如何判断其是否合法呢?

1、房屋评估办法。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同的方式方法决定着房屋的价值,大多数拆迁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成本法计算再乘以折旧系数,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利益。合法吗?当然不。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征收之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补偿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依据,得到合理补偿。

2、评估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步骤如下:

1、选定评估机构(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第六条规定);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第九条规定);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第十二条规定);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六条规定);

7、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条规定)。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如果拆迁方制定的评估机构,那么针对房屋评估其意义何在?评估机构听谁的你不清楚吗?有其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存在吗?

三、你所要明白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基于补偿合情合理的情况下,针对自身合法财产的认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1)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空白协议(2)口头承诺如何作为要求的依据?(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最低一式二份,其中就有你一份(4)看清协议内容是否违约责任条款。

四、你所要知道的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补偿方式: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相结合。

(1)产权置换:原地回迁不得低于1:1;

(2)货币补偿: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中国地大物博,因此法律适用于全国各地,根本不能规定拆迁补偿数额,但拆迁补偿是有原则规定的。

法律链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款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第三款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一款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第二款规定,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第三款规定,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

第四款规定,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大家,上述所明示的法律法条的目的在于,让老百姓清楚明白法律如何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也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起诉的依据、保障、后盾。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在拆迁补偿时,拆迁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具体的补偿标准不是由国家或开发商单面制定的,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筑、用途等因素,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及预期收益,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评估,最后的拆迁补偿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那市民怎么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呢?

国家法律在对具体某区域每一平米补偿多少钱并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和一些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意见,由于拆迁涉及关系复杂,政策性强。上至国务院,下至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补偿的方式、内容、补偿对象均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此可见 ,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充分考虑百姓的利益,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

二、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三、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相较于完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没有类似《条例》这样的专门法规,拆迁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几部法律之中。而征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 优先采取宅基地置换,房屋一般按照重建成本价进行补偿;

2. 商品房置换,相同地段的房屋补偿标准最低是“拆一还一”。

3. 货币补偿,在保障被拆迁户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当地购买原住房面积房屋的价格。除此之外,补偿的项目还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几方面。但是对房屋价值、宅基地的补偿,几部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不是全部无章可依。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进行过拆迁补偿,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协商补偿事项时可参照上述内容,如果通过谈判可以拿到合理补偿是最好的,倘若拆迁方态度强硬,坚持“以我为中心”的强权主义,无法平等协商,被拆迁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也是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拆迁补偿的最有效途径。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补偿合不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的工作的底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此可见 ,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充分考虑百姓的利益,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

二、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三、清楚补偿项目都有哪些

拆迁协商过程中会涉及搬迁、安置等问题,这里补偿款项就要细化。例如搬迁过程中的费用谁来负责?如果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也要细化到具体的补偿项目。如果地方拆迁补偿方案中制定了补助或奖励办法,拆迁方也应按照规定如实给予被拆迁人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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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否合理?需要根据您的房屋使用用途、房屋位置、房屋质量等与您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形而定,同时还要参考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在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的经验,为您总结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几种情形,您可以参考:

1、补偿标准沿用多年前的补偿标准,容易导致房屋补偿价格不合理;

2、补偿总额只计算房屋建筑成本(计算方法为房屋重置价格),没有包含土地价值;

3、补偿总额漏算院落等项目,导致总体补偿数额降低;

4、安置房换算面积时,忽略公摊面积。虽然看似1:1.x合适,但实际的适用面积却远小于被拆迁房的使用面积(此种类型多发生与平房拆迁,置换为高层建筑楼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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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如何才能合理?是每个人想要多少就给多少,是开发商给多少就要多少吗?不,这首先要看:

〈一〉你所补偿的拆迁价位与周边房屋市场的价位是否适合,相差不大。

〈二〉你所补偿的钱款,是否还能买到原面积原地点的房屋。

〈三〉你所还迁的面积平米数,是否大于你原来房本上证载的使用面积。

〈四〉你合理住房的[院子]平米数,是否也是按照房屋的补偿款加以计算的,并没有克扣你的院子平米数。

〈五〉拆迁后的住房水平,较之前是否有所提升。

只要对以上这五点没有什么大出入的,那么拆迁的补偿就为基本上合理,拆迁的协议就可以签订。

至于什么其它的比如说,你是否有着拆迁资格啦,你是否有着评估报告啦!在白雪姐看来,这些都属于题外话,理由是:(1),有没有拆迁资格不属我管,我也不必对此进行追究,只要你钱款给到位我就走人。

(2)评估报告也不是目的,不是我最终的意愿,因为我的房屋根本用不着你来评估,原因很简单,就是说我不是什么卖房人,而你开发商才是来拆迁收购我房屋之人,一句话你是买主,就这么简单。

(3)弄清了关系之后还要摆正位置,即使对方是买主,你也要认清形势,应该对自己的房屋有一个正确的估算,要把秤放在定盘星上,不能狮子大张口的漫天要价就好。



白雪姐姐


无论是拆迁,还是征收,老百姓最关心的都是,自己到底能得到什么?虽说国家对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却有着大的指导方针:不得降低原有生活质量,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先补偿后搬迁等。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总结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法律对拆迁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怎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二、哪些因素影响拆迁补偿?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房屋价值的影响因素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

1、房屋结构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结构的不同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也不一样。房屋有木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类型。一般情况下,钢结构的价值>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价值>砖混结构的价值>木质结构的价值。

2、房屋成新程度影响拆迁补偿

房屋的成新程度也影响补偿。房屋使用时间的长短对房屋补偿价格影响也是明显的。一般而言,房龄越高,价值越低,但一些有悠久历史和特定意义的房屋,不能按照上面的房龄因素来评估,否则会低估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对于这种房屋,其价值往往要高于新房。

3、房屋用途影响拆迁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房屋用途的不同补偿也不相同,有的房屋是自己居住,也有的房屋是做经营使用,还有的用作厂房,仓库使用。一般情况下价值的递进状态为商业性用房的价值>住宅用房的价值>工业用房的价值。

4、房屋区位不同影响拆迁补偿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更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繁华程度,同样的房屋在好地段还是不在好地段,房屋的价值差距是十分大的。比如靠近学区房、离医院远近地段的价值就很高,还有北京二环附近的房屋和六环附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三、拆迁补偿怎选?

《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所以,当您面临征收时,您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四、先补偿后搬迁

《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避免拆迁过后有所损失。如果遇到了选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要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这种拆迁形式。

如遭遇“逼迁”,首先,切记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报警电话,保存相关证据,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会启动相应的程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是正确的途径。

五、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立法用意来看,征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拆迁法律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主要需要三项补偿事项,分别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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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真挚为您解答,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合法住宅。参照对比离您最近的商品房的房价,与之没有较大差距便属于相对合理。

(2)合法的企业、厂房、养殖场。给您对地的补偿、对地的附着物的补偿(最低为建筑成本价)、对停停产停业的补偿以及搬迁费用。

(2)合法的商铺。补偿高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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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各种因素的不同,拆迁补偿也不相同,被拆迁的房屋的价值要衡量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房屋所在的区位等因素,影响着房屋价值的补偿高于低。今天刘可心律师讲一讲房屋拆迁评估的合法性关乎补偿是否合理。房屋拆迁的评估法律依据在哪?程序的合法、审核评估结果是否合法被拆迁人都需要注意的重点,补偿如果不合理如何救济?

被拆迁房屋评估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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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如何判断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

1、评估机构的资质。可以上网查询其评估的资质几级;

2、评估时间点。应对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时间点;

3、评估单的盖章及签字。评估单是否有评估公司的公章及评估人员的签字及评估人员资格章;

4、评估单是否全面。评估单附有评估机构的资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评估人员的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评估使用的法律法条等等。

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价值不符,如何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地拆迁是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经济、民事纠纷等案件,其涉及到被拆迁人今后生计问题,如有任何不懂不理解,可以随时咨询,法律途径也是老百姓最后的救济,建议大家看一看2015年《行政诉讼法》,我们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老百姓的诉求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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