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妻子與數人有染,把詳細過程寫入日記,丈夫通過日記為證據進行離婚有效嗎?為什麼?

怪島


大實話:這可以作為參考證據,但妻子不承認的話很難作為直接證據。

作為一個男人,估計最大的恥辱就是被妻子戴綠帽子了,而這種一下子戴好幾頂則可以說是恥辱翻倍,當然,也有可能看到這麼多男人和妻子有染就麻木了吧。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那麼,在離婚判決的時候法院也會偏向未出軌的一方。從現實角度來說就是夫妻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出軌的人可能會少分一點財產,甚至是淨身出戶。

不過,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姦捉雙”。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單單是靠這種日記記錄是很難作為妻子出軌的證據的。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日記”頂多只能算作是一種文學創作,如果妻子死不承認,就說這是自己瞎寫的,而丈夫又拿不出其他證據,比如視頻錄像之類的,那麼是無法說明妻子存在出軌行為的。

咱們就拿某明星的例子來說吧,難道,你說王某就不知道馬某和宋某有不正當關係?說不好聽的,就是再傻平常應該也有所察覺吧。但是,王某隻能等到手裡有直接證據的時候才敢把這事公佈出來,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捉姦捉雙。

畢竟,對於他們這些人來說,這就是直接和分家產掛鉤的,誰手裡有另一方的有效出軌證據,那麼分家產的時候指定是有很大的優勢的。

所以說,這種事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僅僅是靠文字,指定是沒有太大的實際價值的,頂多只能算作是參考證據,然後再去調查一下日記中記載的人,如果對方承認還好,如果對方不承認,基本上就沒有任何意義。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通姦日記!其實,這事兒並不新鮮,很久以前就已經有了。無論小說,還是電影,都有描述,題材不錯,很有意思。

就事論事,丈夫以妻子的通姦日記作為證據起訴她,到底有沒有效呢?我還是覺得,這個通姦日記的作用並不大啊!

一,以書為證。很明顯,老師教學生寫作業的時候,都喜歡叫學生以書為證,這比較實在,但並不最好。同樣的,丈夫以妻子的通姦日記為證,也不是最好的,因為通姦日記只有參考作用。

二,事實為證。法院認可的是事實,事實,事實,重要的事說三遍!作為受了委屈的丈夫必須拿出事實來,才能夠證明妻子與人通姦,僅僅憑一本通姦日記是不行的,事實最好是捉姦在床!

三,作為線索。很明顯,這位丈夫僅僅以妻子通姦日記,而沒有捉姦在床,來起訴妻子離婚,並不現實,不過,這個通姦日記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線索,進行偵查,只可惜丈夫已經暴露了!

總之,如果這位丈夫聰明的話,他是可以偷偷地悄悄地通過妻子的通姦日記,順藤摸瓜找到令人信服的證據,成功與妻子離婚的。



hi123


給大家介紹一個真實案件。


馮某(女)與苑某(男)經人介紹,於2005年9月相識並於同年12月登記結婚。隨後,雙方於2007年4月生下一子。

婚後,馮某與婆婆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而每次發生矛盾苑某總是向著自己母親,這讓馮某極其不滿。後來,每當馮某於婆婆發生矛盾讓丈夫和婆婆罵一頓時,她就心懷不滿摔門而去,在外面和其他男人廝混併發生兩性關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每次偷情回家以後,馮某就心情大好地寫一篇日記,在日記裡千篇一律地寫道:“今天又被苑某和他媽痛嗎一頓,心情不爽,在外面和xxx偷情一晚,給他戴頂綠帽子就心情舒暢了。”

直到2014年苑某才發現妻子馮某寫的“出軌日記”,他及其憤怒地仔細一數,發現竟然寫了整整57篇!也就是說,結婚不到10年,妻子竟然給自己戴了57頂綠帽子!於是,怒火中燒的苑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一次法院判決不同意離婚,理由是苑某是在發展馮某出軌的情況下一時憤怒才提出離婚的,雙方畢竟同床共枕近10年,不至於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況且馮某當庭提交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與他人發生兩性關係,希望得到丈夫原諒。於是,法院判決不同意離婚,讓他們回去儘量修復一下感情。

妻子出軌對丈夫來說是奇恥大辱,作為男人怎麼可能輕易原諒?於是6個月後苑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法院很乾脆,直接判決同意離婚。

通過本案可以發現,“出軌日記”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話,那麼就很有可能要兩次起訴才能得到離婚判決了。


冰焰


這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妻子與數人有染,而且寡廉鮮恥的把“詳細過程”寫成日記加以記錄,是可忍,孰不可忍!毫無疑問,日記形成了書證。只要你固定了這些證據,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使用的。

因為根據《民訴法》之證據規定和《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書面證據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等。老卓在此提醒:一旦遭遇婚外情,大家儘可能的蒐集對方與“姦夫”或“小三”的聊天記錄、短信內容、來往郵件截圖等留作證供;某些企業單位會對員工的婚外情做出生活作風方面的處理,所出具的書面處理材料也是強有力的證據。

綜上,雖然這位兄臺境遇悽慘,但你可以依據老婆出軌事由,要求對方承擔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不利法律後果(離婚)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讓對方淨身出戶。





老卓侃天下


日記為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作為數次被綠的丈夫,在提起訴訟前,要注意蒐集整理妻子出軌的其他相關證據。如妻子與人有染,發生關係的時間、地點,最好通過她的手機查找相關證據,還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記錄。任何證據都不要放過。現在的手機功能強大,可以下載相關軟件進行手機定位,準確知道你妻子每天所走的大致去向,包括與什麼人接觸。這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手段,而是為了保證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譽。

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主要是尊重你們二人的意願,現在她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會考慮照顧你這個無過錯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條件許可,你順便把日記內容再複製一遍,因為文字證據非常重要,既然你妻子把出軌的詳細過程寫著非常請楚,那就再提出補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日記內容作為人的私密,記錄著平時不願意和人分享的心理歷程。你還要採取一項措施,把日記上記錄的情夫等摸排清楚,包括其年齡、工作單位、工作性質、上班時間、家庭情況等通過請偵探或自己費些功夫去查清楚。防止你和妻子對質時,其把日記中的出軌內容描寫成自己在進行情感文學創作,再反咬給你一口,說你侵犯了她的隱私,在家裡沒有什麼自由空間等等。

要買一個錄音筆,可以和她閒聊。人只要做錯事,很少有理直氣壯的。多和她一起看些關於女人出軌的電視劇、視頻、新聞,人心虛後,做事肯定會有漏洞,這樣,更方便你收集證據。

尤其是你們夫妻在交流出軌情況時,她所說的每一句關於承認出軌的話,都能做為證據支持你起訴離婚。

2014年,韓國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對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一案做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幣8.7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何世勇法官認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當兩性關係事實已得到確認,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和情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他們的行為導致了男子的婚姻關係破裂,並且很明顯,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經受著精神上的痛苦。2015年,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案件。胡某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離家出走,與他人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個孩子。為此,胡某向妻子張某起訴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和胡某長期分在,且張某在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情況下,與人發生關係還生了孩子,是不足於婚姻的行為,其對夫妻雙方關係破裂有過錯,並且該行為對胡某造成了損害。根據張某的過錯行為及經濟能力,法院判張某給胡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這就對了,誰有錯誰付出點代價,尋找歡樂哪那麼容易啊。

在這個案例中,妻子因出軌生子,法院判決少分房產。具體實例如下:

妻子韓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並生一子。丈夫楊某起訴離婚分割財產。一審法院決定價值420萬的房屋歸丈夫楊某所有,由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韓某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例中,420萬元房產,因韓某過錯,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產。


最好,再和那幾個情夫談一談,不能讓他們佔了便宜,樂得悠哉悠哉。好說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過各的日子。如果談不攏,信息這麼發達,讓他們身敗名裂,也嚐嚐家敗了的滋味。就幫你這些了。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我覺得:妻子與數人有染,把詳細過程寫入日記,丈夫通過日記為證據進行離婚無效。😄

日記不能作為妻子與人有染的證據,我想不通什麼樣的女人、會把自己的醜事寫進日記、放在家裡、還能被丈夫發現、看到。

我要問問:她是思維正常的人嗎?她的舉止言談反常嗎?她拒絕你的親熱要求嗎?她的行動詭秘嗎?她的手機設了密碼嗎?她每天晚上都會出去嗎?她不關心你嗎?她跟你分居了嗎?……

日記就是當天的所見、所聞、所想、道聽途說、從某些書上看到的、回到家裡添加自己的虛構、假想、加工一下,對某件事、某個人的看法、自己想象的大膽事……

也許她想學習寫作、蒐集素材寫小說,我們都知道小說:就是有具體的景物、人物、心理、動作、行動、神態、語言、神情、描寫,根據一個人、一件事,進行想象、藝術加工、人物昇華……

她做的都是跟寫作有關的事吧?卻被你當做了她與人有染的證據,😄今天我來做一次法官: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與人有染,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月上西樓時,纏綿依舊。😄


玉芳話情感


英雄拒絕黃昏告訴你,你老婆出軌數人的性愛日記,法院只能作為參巧,但不能算證據。

和男人做了那事,還詳細的用日記記起來,說明你老婆敢記就不怕你離了。因為她心裡清楚這樣做很容易被人抓到把柄,但還記了,證明她對你這個老公無所謂了!

喜歡寫出軌性愛日記的人陸續有不少報道,男女都有。他們為什麼要記呢?因為他們覺得這是他們幸福的一件事情。

有些女人還會把男人給她送了多少錢、買了什麼鑽戒、金戒指等一一記錄起來,以衡量那個男人在她心中最重。

對出軌的女人,99%的男人是不能容忍的,誰願帶綠帽呢?既然你的老婆出軌了數人,除了日記,一定還有其它證據,你儘量蒐集提交法院,那過錯一方自然是你老婆了,在財產等分割方面就對你有利了。

其實這個時候女方應該主動提出來,你出軌那麼多男人還記日記,就說明你對自己的老公沒什麼感情了,你為什麼還要死守不放呢?

男方不願帶綠帽,鐵定要離,那法院一定會判你們離婚的,從側面證明你們夫妻感情名存實亡了。如果沒有更多的證據,時間會拖得長一點。

與他人有染,還寫性愛日記,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傳出去,以後還怎麼活?所以英雄拒絕黃昏建議你最好不要到處去宣傳,給你老婆一點尊嚴吧,或許她會感激你的並有可能意識到自己錯了再也不敢做這些了!

如今的人就是無所不敢,花樣百出。出了軌還寫日記、拍照片、錄視頻,更有不少還認為是一種本事到處炫耀,真是無語!

出了這種事,碰到這樣的老婆,也算是你家門不幸吧,但願你儘快的從陰影裡走出來過上幸福的生活!










英雄拒絕黃昏


日記為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作為數次被綠的丈夫,在提起訴訟前,要注意蒐集整理妻子出軌的其他相關證據。如妻子與人有染,發生關係的時間、地點,最好通過她的手機查找相關證據,還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記錄。任何證據都不要放過。現在的手機功能強大,可以用UBS定位,準確知道你妻子每天的去向,包括與什麼人接觸。這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手段,而是為了保證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譽。

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主要是尊重你們二人的意願,現在她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會考慮照顧你這個無過錯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條件許可,你順便把日記內容再複製一遍。既然你妻子把出軌的詳細過程寫著非常請楚,那就再提出補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2014年,韓國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對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一案做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幣8.7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何世勇法官認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當兩性關係事實已得到確認,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和情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他們的行為導致了男子的婚姻關係破裂,並且很明顯,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經受著精神上的痛苦。2015年,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案件。胡某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離家出走,與他人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個孩子。為此,胡某向妻子張某起訴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和胡某長期分在,且張某在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情況下,與人發生關係還生了孩子,是不足於婚姻的行為,其對夫妻雙方關係破裂有過錯,並且該行為對胡某造成了損害。根據張某的過錯行為及經濟能力,法院判張某給胡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這就對了,誰有錯誰付出點代價,尋找歡樂哪那麼容易啊。

在這個案例中,妻子因出軌生子,法院判決少分房產。具體實例如下:

妻子韓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並生一子。丈夫楊某起訴離婚分割財產。一審法院決定價值420萬的房屋歸丈夫楊某所有,由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韓某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例中,420萬元房產,因韓某過錯,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產。

最好,再和那幾個情夫談一談,不能讓他們佔了便宜,樂得悠哉悠哉。好說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過各的日子。如果談不攏,信息這麼發達,讓他們身敗名裂,也嚐嚐家敗了的滋味。就幫你這些了。


紅田穀農業


妻子出軌,對任何男人來說都是奇恥大辱,難以容忍!這位妻子更過分,醉心於此,樂此不疲,一而再再而三地踐踏丈夫的尊嚴。這說明她的心早已不在這個家裡,名義上的丈夫她也根本沒放在眼裡。把跟別人偷情的“事蹟”詳細寫進日記,還讓自己丈夫看到掌握證據,只能說這女的實在是“女人中的戰鬥機”,夠“奇葩”也夠“霸氣”!

明知道妻子出軌的事實,而且出軌對象不止一個,作為丈夫,尤其一個不怎麼有脾氣有血性的男人,估計也是無可奈何,無能為力了。大概你還曾希望她能收斂、能回頭、能安守本分,但事實是,你的隱忍期盼更加縱容了她的肆無忌憚。想離婚,想向法院證明對方是過錯方,想將那個女人徹底掃地出門,家產一分都不分給她!如果這是你真實堅定的想法。當然很好。至少你是對這段名存實亡、毫無意義的婚姻不再抱什麼幻想了。

如果雙方只剩了財產的糾葛,這其實挺好解決。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就算沒有日記作為證據,那麼恣意放縱個女人,你還會抓不到她其他的出軌證據麼?問題是,生活中有不少這樣“忍者神龜”式的男人,妻子的作為他全知道,很生氣,很憋屈,但叫離婚卻根本沒那個魄力和勇氣。老婆再不賢,家庭再無愛,也是有勝於無,割捨不下。要是這樣個局面,那可就沒辦法了!所以我總覺得,這位丈夫如想離婚,真正缺的不是證據,而只是勇氣!





樂河閒娛


妻子對自己不忠,而且多次的與不同的人紅杏出牆,並不知廉恥的載入日記,要以日記記載的東西與妻子進行離婚做為證據的話,在常人看來,這個證據是有力量的。但在法律的層面上,它只是一個輔助的證據,能夠寫在紙上的,可以說它是虛擬的。

法院依法辦案講的是事實確鑿的證據。也就是捉賊拿贓,捉姦拿雙,鐵的證據才有效的。

妻子對自己不忠,這是任何人男人都不能容忍的,就連看著她就會噁心,反胃,嫌髒。男人不堪忍受提出離婚,這是任何人都支持的。離婚對於有過錯方,在經濟方面是有損失的,因為法律也支持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

要想給過錯方在經濟上予以打擊的話,你最好通過其它的合法手段,來獲取強有力的證據。能捉姦在床那是最好,不能捉姦在床,那麼就是用手機拍照,再結合她的日記記錄,才能加強證據的力度,法官才會接受。

要我說,像這樣的爛貨,留著都沒用,就是填兩個錢把她推出門,也是早離早好,省了給自己丟人現眼,戴綠帽子,一輩子抬不起頭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