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广泛社会共识,但是,总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
酒驾、醉驾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天水市公安交管部门长期以来对酒驾、醉驾保持严查严惩高压态势,严格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下面是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的一组醉驾驾驶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 ,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天水公安交警希望广大驾驶员:深刻认识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珍爱生命,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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