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拒交物業費2300,法院拘留15天

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一味地拒交物業費並不是明智之舉,在被物業公司推向被告席後,大多數業主都會敗訴。業主拒交物業費屬違法行為,業主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拒交物業費2300,法院拘留15天


案例1

武昌歐景苑小區一業主周某以家庭被盜為由,拒繳物業管理費。法院判決其應繳物業管理費後1年多仍不執行,武昌區法院昨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

周某之妻嚴某昨日下午向本報反映,他家沒繳物業管理費,被小區物業告了,當日上午,她丈夫進了武昌區法院後就沒有回來,打電話才得知人被法院拘留了。

嚴某介紹,他們2005年入住小區,對小區管理很不滿意,曾就小區內衛生環境差向物業反映,但物業未能處理。去年3月,她家被盜,損失3萬餘元,案件至今未破。物業公司未能給業主提供安全的治安環境,所以她家拒繳物業管理費。

武昌區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周某家2005年7月起至2011年8月間未繳物業管理費,小區物業公司去年將周某告上法庭。去年8月,武昌區法院判決周某向小區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300餘元。宣判後,周某既未申請上訴,也一直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今年8月,小區物業公司向武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武昌區法院向周某下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周某置之不理。昨日上午,武昌區法院傳喚周某,要求周某履行法院裁決的義務,但周某表示,他家的事情沒有得到解決(即被盜案件未破),不繳物業管理費。武昌區法院於是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

法官解析: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就必須按合約繳納物業管理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業主可以取證,另行起訴物業公司,而不能作為拒繳物業管理費的理由。

拒交物業費2300,法院拘留15天



案例2

傅某是一公司老闆,他在松江某高檔小區購買了一套336平方米的獨立別墅。但從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他一直未支付物業費。遂物業公司將傅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萬元物業費。

法庭上,雖然傅某辯稱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但卻提供不出相關的證據證實,最終敗訴,法院判令其限期交付物業費1.18萬元。

然而判決生效後,傅某並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故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向傅某發出了執行令、傳票,並電話通知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傅某既不履行義務,也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執行人員調查時發現,傅某為了逃避法院執行,已離開住所,去向不明,而他名下的別墅現由其家人居住,致使法院難以進行處理。

經過執行人員的認真查找,終於發現了傅某在市區某小區的藏身之所。2008年11月6日,當執行人員出現在傅某面前時,他仍然態度強硬,百般拖延時間,不配合法院執行。

法官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否則,予以罰款、拘留15天。

拒交物業費2300,法院拘留15天


案例3

廣州市番禺區某花園小區業主申先生因拖欠物業公司10000餘元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審理後判定業主申先生限期交納拖欠的物業費。在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該業主沒有履行,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業主申先生仍拒不執行判決,法院作出對申先生拘留15天的處罰。申先生的家人在還清了拖欠的物業費及相關訴訟費後,申先生被提前釋放。

法官解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應該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條例》第67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業主拒交物業費屬違法行為,業主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拒交物業費2300,法院拘留15天

從業主拒交物業費被拘留事件中可以得到警示:在日常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和物業公司都要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辦事,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建設和諧家園的前提要求業主與受聘的物業公司之間建立起相互信任且融洽的親情關係。

業主和物業公司雙方都要講究誠信,雙方要嚴格履行所籤《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條款。物業公司要真心實意地為業主著想,依法全力提供一流超值的物業服務,業主也應理解、尊重物業公司的勞動,依法足額按時交納物業費,支持維護物業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雙方應減少猜疑,避免不和諧的事件發生,彼此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依法行事,共同建設美好和諧的家園,這才是雙方的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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