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一封信!

珠城律師告市民朋友一封信

廣大市民朋友: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突發,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省、市正在採取有力防控措施。現就疫情預防、控制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向廣大市民朋友予以提醒和告知: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疑似或者密切接觸者應當遵照規定進行隔離和治療。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或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將構成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聚集者應當遵照蚌埠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的有關規定進行停業、停辦。拒不執行《通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三、廣大市民應當堅持不信謠、不故意傳謠。故意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四、防治、防護產品、物資、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銷售者應當嚴格把控產品質量。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分別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五、疫情防治期間,廣大市場經營者應當遵照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將構成非法經營罪。

六、廣大市民朋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疫情防治部門的疫情防治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將構成妨害公務罪。

七、廣大市民朋友應當積極遵守社會秩序。在疫情防治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將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尋釁滋事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請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蚌埠市司法局 蚌埠市律師協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校檢:謝祖武

監製: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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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打贏

這場看不見硝煙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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