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敦煌市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6

平安春运 幸福回家 || 敦煌市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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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当事人朱某平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FN***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祁连路北门加油站十字路口南侧道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金某华持“B2D”型驾驶证驾驶的甘FH***9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当事人金某华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当事人朱某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金某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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