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安鄉法院:主動接受監督 集中執行化解涉特殊主體老案

安鄉法院:主動接受監督 集中執行化解涉特殊主體老案

近日,安鄉法院執行法官主動邀請縣檢察院監督案件執行,驅車到安鄉縣下漁口鎮某村,成功化解了四起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被告下漁口鎮某村村民委員會因資金緊缺,在1996年、1998年、1999年分別向原告黃某、刮某、劉某和刮某某借款本金16 000元、11 000元、5000元、3000元,雙方約定月息均為1.5%。借款到期後,原告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村村委會償還原告黃某借款20 338元、刮某借款46 640元、劉某借款21 200元、刮某某借款12 720元。

判決生效後,該村委會一直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四原告均於2017年向安鄉法院立案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向該村委會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且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因村委會系群眾自治組織,法院在查明其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後,該系列案的執行一再陷入僵局。

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信力,安鄉法院執行法官在該起系列老案上下足功夫,就該案專題召開執行工作調度會協商解決辦法,並多次上門走訪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多年的紛爭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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