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安區法院“起死回生”化解“執行不能”案

法院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即“執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案件。“執行不能”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法院每年都有相當一部分“執行不能”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只會將申請人本就不願受訴訟、官司所累的負面情緒激化到極限,從而更不利於執行工作的開展。對於“執行不能”而“終本(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義安區法院多措並舉,化解申請人負面不滿情緒。

一是加強溝通解釋工作。在採取“行動”積極解決“執行不能”案件時加強對申請人的溝通解釋,向申請人做好案件終本後的解釋說明工作。告知申請人執行動態、採取的執行措施,做到“言”“行”雙向作為。告知申請人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爭取得到申請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做好安撫、後續工作;二是加大後續核查力度。義安區法院安排專人定期進行被執行人財產核查工作,定期集中在線上發起網絡查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號、車輛等財產進行查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倒逼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履行。對申請人生活確實困難的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幫扶救助;三是快速應對新情況。定期聯繫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並告知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在第一時間採取執行舉措,對違法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打擊到位,確保申請人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啟動“一案一賬戶”管理系統,確保每筆執行款精確及時地發放到申請人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今年4月“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以來,該院“起死回生”執行不能案件21件,到位執行案款5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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