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首例損害法官權益刑事案件在青神法院開庭審理

四川新聞網眉山6月15日訊(魯春燕 文/圖)2018年6月13日下午15:30,首例損害法官權益的刑事案件在青神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同時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微信同步直播,並將擇日公開宣判。

首例损害法官权益刑事案件在青神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唐某某因繼承糾紛一案,對仁壽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眉山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後,唐某某仍不服,提起再審申請,四川省高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經過三級法院的裁判,唐某某仍舊不服,其堅持認為一審法院在辦案時弄虛作假導致判案不公。從2011年開始,唐某某多次到國家信訪總局、全國人大、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省市級政法委、紀委、司法局等多部門上訪。2016年9月開始,唐某某多次在仁壽法院公告欄上書寫“舉報”法官勾結當事人、冒充簽名、隱瞞毀滅證據等字樣。2017年3月,唐某某聘請他人在全國範圍內、多家媒體發佈《兒子“唐某某”起訴後任繼母“李某某”侵吞房產》、《四川仁壽法院、檢察院弄虛作假層層包庇誰來管》的帖子,內容涉及法官暗箱操作、目無王法、違法亂紀、檢察院包庇等不實事實。帖子發佈後,仁壽法院約談唐某某,唐某某拒絕撤回帖子,並執意擴大事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被告人唐某某長期無中生有、捏造事實,通過寫小字報、媒體等形式,大範圍散佈虛假消息,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情節惡劣,其行為對辦案法官的人身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嚴重損害了司法形象、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將依法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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