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張某以暴力、威脅方法 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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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向被執行人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手續。張某以判決不公為由,態度蠻橫拒絕簽收,法院依法留置送達。在法院幹警欲駕車離開時,張某無視警告,數度站在車頭前強行阻擋,惡語詆譭、辱罵威脅,並打電話通知其親屬前來相幫,情節惡劣、氣焰囂張。執行法官當即決定根據其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事實和情節對其實施拘留。在法警依法將張某帶離現場時,張某的父母趕到,衝上前推搡抓打,阻止法警將張某帶上警車。接警到場的公安幹警協同法警果斷將張某及其父母制服,強制帶離現場。

處理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因張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青神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張某的父母經法院訓誡,深刻認識到其行為的錯誤並寫下書面悔過書,法院根據其悔過情節並綜合考慮其家中有生病老人需要照料等情況,決定對張某的父母批評教育後不再進行處罰。後張某的父親主動聯繫法院償還了被執行人所欠的案款,現該案已全案執結。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法律權威。生效的法律文書若不能得到執行,勢必影響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抗拒執行甚至對執法人員以暴力回應,不僅嚴重威脅到公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也是對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嚴重對抗。在"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決勝階段,對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逃避執行的行為必須嚴格依法制裁。本案對張某作出的司法拘留處理,對於其他被執行人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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