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在職場上,裁員的事件一直都在發生,員工想在企業中立足就必須要有一定的實力,勞動者們為了能在一家好的企業立足,拼盡了力氣,天天加班,最後,卻被企業無故的裁員了,那麼,公司是否是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依據日前發佈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調控工作的意見》,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政府將引導其與職工進行協商,通過採取適當縮短工時、降低工資等措施,穩定就業,避免規模裁員。企業有裁員的權力,但不能“想裁就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強調,各地要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嚴禁企業隨意裁員。

用人單位面臨生產經營困難的時候,可以申請裁員。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一、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公司面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無法正常發送工資的;

(二)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三)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企業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還是無法正常運營的,仍需裁減人員來維持的。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二、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①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不得裁減的情況;

②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③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三、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有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主要還是會考慮員工給公司帶來的利益,與公司合同較長時間的,屬於老員工,對公司的貢獻較大,也比較瞭解公司的現狀,所以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首先要裁掉的就是外來人員,還有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職工,後裁減本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職工。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四、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裁員,但是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是否想裁誰就裁誰,法律有何規定?

五、企業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②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被裁減人員名單,確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明確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③將裁員方案提前30天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報告表》,報告裁員方案,並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報表、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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