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樂安連續查處兩起非法電魚案

樂安連續查處兩起非法電魚案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推進水域生態文明建設,保護漁業和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態環境,樂安縣公安局加強打擊力度,近期連續查處兩起非法電魚案。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6月6日上午,樂安縣公安局戴坊派出所民警在轄區走訪時,發現河邊有三名男子行跡可疑。民警立即前往查看,發現一男子正揹著電瓶在河裡電魚,另外兩名男子隨同一起撈魚。看到民警後,三人正欲逃跑,被當場制止並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詢問,詹某、鄒某、詹某某三人對非法電魚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6月7日,南村派出所聯合縣水域生態綜合執法大隊,查處一起非法電魚案,4名違法人員被當場抓獲。

相關案件均已移交樂安縣水域生態綜合執法大隊辦理。

電魚會直接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汙染水體,行為嚴重影響水域生態平衡,在轄區內影響極其惡劣,破壞水域生態安全。另外,電魚也是高危行為,操作不當會造成電魚者自己或涉水活動的其他人員死傷。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實施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使用禁用的漁具、捕魚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並處以50元至1000元罰款;其中炸魚、毒魚的,處以50元至5000元罰款,電力捕魚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

(二)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可吊銷捕撈許可證,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50元至5000元處以罰款。

(三)擅自捕撈、收購、出售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野生動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四)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使用非機動船的,處以50元至150元罰款,使用機動船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沒收漁具。

(六)不按捕撈許可證規定的時限、場所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使用非機動船的,處以25元至50元罰款,使用機動船的,處以50元至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具。

(七)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並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八)捕撈不符合捕撈標準的漁獲物,超過總漁獲物5%的,除沒收不符合捕撈標準的漁獲物外,並按超捕漁獲物每公斤20元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

(九)擅自捕捉或者銷售、販運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沒收漁獲物外,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十)偷捕、搶奪或者哄搶他人養殖水產品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經養殖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在養殖水體釣魚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漁具、漁獲物,並按每人次5元至20元處以罰款。

供搞:戴坊所、南村所 審核:謝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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