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渔业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乐安县公安局加强打击力度,近期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6月6日上午,乐安县公安局戴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时,发现河边有三名男子行迹可疑。民警立即前往查看,发现一男子正背着电瓶在河里电鱼,另外两名男子随同一起捞鱼。看到民警后,三人正欲逃跑,被当场制止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詹某、邹某、詹某某三人对非法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6月7日,南村派出所联合县水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4名违法人员被当场抓获。

相关案件均已移交乐安县水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办理。

电鱼会直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污染水体,行为严重影响水域生态平衡,在辖区内影响极其恶劣,破坏水域生态安全。另外,电鱼也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死伤。

乐安连续查处两起非法电鱼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其中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5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

(六)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25元至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捕捞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5%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并按超捕渔获物每公斤2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九)擅自捕捉或者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渔获物外,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偷捕、抢夺或者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渔获物,并按每人次5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供搞:戴坊所、南村所 审核:谢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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