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金湖兩被告人因拒執被判刑

本報訊 兩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且在執行期間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日前,金湖法院對馮某和萬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間,馮某和萬某先後向馬某借款8萬元、向丁某借款3萬元。借期屆滿後因馮某和萬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訴至法院。2015年10月20日和2015年12月4日,金湖法院分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人馮某和萬某向馬某和丁某償還本金11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馮某和萬某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16年10月,該院依法對馮某和萬某合夥承包種植的123畝在田待收水稻進行強制查封。後因馮某和萬某向該院提出收割水稻申請,並承諾用賣稻款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該院考慮水稻收割的季節性,同意其二人申請,同時明確規定,其二人對在田水稻只有收割權,沒有處置權,所收稻穀必須交由法院執行。然而,馮某和萬某卻出爾反爾,在未經該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收割的稻穀出售,且所得13萬元稻款並未用於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全部被其挪作他用,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和萬某對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萬某在一審宣告判決前,主動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故該院依法對萬某從寬處罰。(伍曉偉 閔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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