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稅法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 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明確,這裡所說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案例1】下列各項中,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勞動分紅 B.獨生子女補貼

C.差旅費補貼 D.超過規定標準的誤餐費

[答案] AD

【案例2】下列各項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非任職單位的董事費收入 B.退休後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C.年終加薪和勞動分紅 D.年終一次性獎金

E.法人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無償取得企業出資購買的汽車

[答案]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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