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警·第八期:以各種名義亂髮津貼、補貼

每日一警·第八期:以各种名义乱发津贴、补贴

“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八期##

以各種名義亂髮津貼、補貼

案例

黑龍江省通報1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樺川縣林業局違規發放津補貼和福利問題。該縣林業局多次向職工違規發放安全獎金、節假日補助以及土特產等福利,合計金額72萬餘元,對此,縣林業局原局長魏文利負主要責任。魏文利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

簡釋

所謂以各種名義亂髮津貼、補貼,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津貼、補貼發放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政策性津貼、補貼之外,以各種名目發放津貼、補貼。目前,中央和各地方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已經比較規範,但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各地各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獎金標準差距甚大。有些地方和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政策性補貼之外,又自行出臺了許多福利性補貼,名目繁多,發放混亂。發津貼、補貼帶來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引發了較大範圍的不正之風,形成“法不責眾”的局面,也為少數黨員幹部搞腐敗提供了心理準備和障眼條件。同時,用公款發放津貼、補貼、獎金,是滋生於制度外的帶有掠奪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響國家的收入分配製度,導致分配秩序的紊亂,破壞按勞分配原則,挫傷工作積極性。

提醒

亂髮津貼、補貼,說到底是一些單位和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有的領導認為能給幹部職工多發津貼、補貼和獎金就是有本事、有能耐,就是關心幹部職工;同時,幹部職工也認為只要是集體發的津貼、補貼和獎金,管他什麼來源,什麼由頭,照領不誤。因此,一些單位和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集體研究為擋箭牌,製造事由亂髮津貼、補貼和獎金。有的部門管人、管錢、管物,有其腐敗條件、土壤和機會,往往容易成為亂髮津貼、補貼和獎金的“重災區”。亂髮津貼、補貼和獎金的現象不認真加以治理,往往成為權力異化的重要誘因,引發大面積不正之風。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領導幹部要提高思想認識,厲行節約,自覺抵制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堅決禁止各種奢侈浪費的行為。同時,要科學合理確定津貼、補貼標準,規範發放辦法及資金來源,逐步建立與工作職責和任務相一致的激勵約束機制。要嚴格監督,對違規使用公用資金和物業收入、變相發放各種補貼以及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堅決遏制亂髮津補貼、揮霍浪費等不正之風。

鏈接

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②《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髮放津貼補貼的,給子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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