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長江日報:小夥忘拔插頭燒了出租屋被拘10天

長江日報:小夥忘拔插頭燒了出租屋被拘10天

“我不就是出門忘記拔電源插頭引發火災嗎,又不是故意的,憑什麼賠償了損失,還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想起這件事,租住在武漢市洪山區的小夥子張兵(化名)就一肚子委屈,滿是不解的他將公安部門和洪山區政府告上法庭。

3月31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瞭解到,法院駁回了張兵的訴求,認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2018年3月的一天,張兵早起上班,出門時帶走了手機數據線,電腦插頭、手機充電插頭仍留在插線板上。誰知中午12點左右插線板突然起火,除租住房屋引發火災外,因火勢太大還將樓上房屋的陽臺和主臥全部燒光。

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報告中指出,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為張兵住的臥室插線板,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雷擊、燃氣、自燃、遺留火種等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2018年4月,派出所傳喚張兵,以他出門忘拔插線板插頭為由,認定他的行為構成過失引起火災,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2018年5月,張兵向洪山區政府申請複議。

2018年7月,洪山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

張兵左思右想,都覺得委屈。收到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後,他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

張兵租住的三室一廳是上世紀90年代的老房子,電線是鋁線,電錶是1996年安裝,室內不少設施已老化。他認為,日常生活中不拔充電器插頭是常見行為,自己未拔插線板插頭與涉案火災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涉案火災系由電氣故障引起,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中,法院認為爭議焦點就在於公安部門認定張兵過失引起火災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根據公安部門提交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為臥室插線板,現場勘驗情況為臥室內插線板處電線短路,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張兵在《詢問筆錄》中稱其外出上班前未拔插線板插頭,電腦插頭和手機充電插頭均留在插線板上。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張兵因疏忽大意未拔插線板插頭,插線板處電線短路引起火災,造成涉案房屋及屋內財產部分受損。

公安部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行為,認定張兵過失引起火災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認為,張兵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未拔插線板插頭可能會引起火災,外出未拔插線板插頭,在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發生了引起火災的後果,構成過失引起火災。如果平時加強安全用電意識,外出拔掉插線板插頭,是能夠避免因插線板處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有部分人習慣外出不拔充電器插頭、電源插頭,這是一種不良的用電習慣,存在火災隱患,不值得提倡和效仿。生活用電一定要小心謹慎,一旦引發火災,將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法律要點>>>

過失引發火災要接受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規定,被告洪山區公安分局作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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