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4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眾所周知,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針對什麼樣的不法侵害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可對其實施正當防衛,以及防衛到何種程度等,都是從違法性(客觀)層面來評價的,即具備了這些違法性(客觀)要素之後,就是可防衛的不法行為。其實,正當防衛只要具備客觀正當化素進而實施防衛,就保護了法益,實現了正當防衛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的學說,還需要再討論正當防衛的主觀正當化要素

正當防衛的主觀正當化要素:防衛意識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所謂的防衛意識,是指認識到自已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行為,並且是為保護自已或他人利益而實施的。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防衛認識是指認識到自已針對的行為為不法侵害行為。

防衛意志是指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即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已利益的目的。

基於對刑法第二十條的不同解讀,產生防衛意識不要說和防衛意識必要說兩種觀點,從保護法益角度來說,防衛意識不要說有合理性,只人行為在客觀上保護了法益就達到了正當防衛的目的,何必再去追問針對的是不是不法侵害是,以及防衛人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已的利益而舉動。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如,凌晨四點鐘,二個彪形大漢提著殺豬刀劇烈的敲我家門,我透過門縫看,並不認識這兩個人,兩人用力拉開門同時,我手持鐵棍打向其中一個,致其重傷,後來才知道,是我兒子請的殺豬師傅來殺年豬的。

這樣一起案件,完全沒有必要考慮防衛意識的問題,我一鐵棍打過去,如果打中的恰好是來我家實施搶劫的,我的行為客觀上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如本案事實,我的行為為假想防衛,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可能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我國傳統刑法理論採防衛意識必要說,新刑法理論採防衛意識不要說,目前妥協地認為即使採防衛意識必要說,也只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換言之,防衛人認識到自已的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即可

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故意引起他人對自已實施不法侵害,藉機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加害的行為,就是防衛挑撥。從防衛意識必要說的角度來說,防衛挑撥行為因欠缺防衛意識,行為人所實施的加害行為不能評價為正當防衛。

從防衛意識不要說角度來說,我們只需評價挑撥者與被挑撥者客觀行為,被挑撥者肯定是先出手的一方,先出手一方的行為肯定為不法侵害行為,因為無論如何我們不能鼓勵暴力行為,挑撥者的行為不可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如言語挑撥、動作挑撥等。挑撥者針對被挑撥者的第一次動手,為什麼不能實施正當防衛?這裡有必要引入被害人承諾理論,被害人承諾為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基挑撥人承諾被挑撥人對其實施首先打擊,基於承諾而阻卻被挑撥人第一次打擊行為的違法性,被害人承諾有輕傷為限,即被挑撥人第一次打擊時,造成被挑撥者輕傷及以下結果,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如此一來,挑撥人針對被挑撥人第一打擊的防衛行為就沒有合法性根本,因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被挑撥者的第一次打擊行為因欠缺違法性,不能評價為不法侵害行為。

結論:

被挑撥人針對挑撥人的加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互毆與正當防衛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傷害類案件,尤其是輕傷害案件只所以居於發案率高位,與正當防衛沒有被認定有很大關係,多數正當防衛行為被認定為互毆,導致的結果就是以傷害結果論,有傷害結果的一方為被害人,明明是正當防衛一方也會被認為嫌疑人,放縱了犯罪分子,冤枉了好了,不利於社會治安的穩定。

有人提出,區分互毆與正當防衛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防衛意圖(意識),筆者認為,防衛意圖為純主觀內容,難以被發現和認識,認定起來隨意性大,當然這一區分標準沒有問題,在認定防衛挑撥和互毆時有意義,但是要尋找行為人的主觀內容的確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當事人都會避重就輕,都會說自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以求減免責任。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如果採防衛意識不要說,對互毆行為作客觀評價,行人為相約打架,互相比試比試時,繼而發生打鬥是互毆行為的適例,這種情況下,無論誰先出手,其行為均不能評價為正當防衛,因為雙方都有相繼加害對方的意圖,並且承諾對自已的輕傷害有效,對此,即使造成一方或雙方輕傷害結果,也基於被害人承諾而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不作刑事案件處理。

更多的情況是,雙方開始只是口頭爭論、罵架,這種情況下,先出手一方為不法侵害行為,後出手一方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正當防衛,爭論歸爭論,我們不能鼓勵動手打人的行為,因此,賦予後者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有利於扼制動不動出手打人的現象。在正當防衛情況下,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如果不法侵害停止,防衛行為也應該停止,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升級,相應的防衛行為也可以升級,直至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在多人欺負或圍毆一個人的情況下,即使被欺負者與對方互打,也不能認定為互毆,假如被欺負者為武術高手,即將對方一人或多人打傷,甚至根本現場情況,即使將其打死,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不能評價為獨立的犯罪,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

因瑣事爭執,他對我拳腳相加,如果我還擊,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結語:正當防衛是複雜的刑法理論,因其有限度及條件的要求,人們往往覺得無所適從,也由於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認定上的困難,導致人們不敢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從正當防衛的主觀正當化要素來說,採取防衛意識不要說更具合理性,防衛人只須對不法行為作客觀評價,這樣的評價一般人都會做得到,只有具有基本是非判斷標準的人都會對行為的好壞作出基本判斷,且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者的要求沒有那苛刻,即使防衛過當,造成被防衛人的重大損害才負刑事責任,並且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可實施無過當防衛。總之,關於正當防衛的話題會越來越多,我們表明自已的觀點,相互爭論,使得我國正當防衛理論日趨完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