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關注!本文作者軍事與航空:中平
上世紀80年代,中美關係還處於蜜月期,中美 “和平典範”項目則是冷戰時期重要的對外軍事合作項目之一。
1985年中美兩國開始就殲-8II飛機引進航電系統進行商談。1987年,中方選擇美國格魯門公司作為外方總承包商,系統的安裝、檢測、測試及試飛則在該公司的比斯派格工廠進行。合同包括50套機載雷達及火控系統和5套備份,總價值5.5億美元。
改裝主要內容是:使用基於F-16A/B的AN/APG-66雷達和機載電子設備,但保留國產的敵我識別裝置和塔康導航系統;新的慣性導航系統、HUD、大氣數據計算機,並將原先分散的設備根據1553B總線標準綜合起來,比原國產分散式系統上了一個臺階。改進後的飛機能掛載意大利 “A彈”。美方聲稱,經過美國先進技術整合後的殲-8II,其基本性能與F-16A相當。
然而,好景不長,數月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美方單方面中止項目。截至項目中止時,兩架飛機已完成美製航電系統的安裝,進行了初步的地面實驗。後美方雖同意繼續進行合同,卻要加價2億美元,我方表示不能接受並於1990年7月終止合同。但是事情還沒有完,都說買賣不成仁義在,可是美方竟開放其內部結構給日本,韓國,甚至臺灣的航空技術人員參觀,我國能自行生產的最新型戰鬥機技術秘密已經暴露無疑。
1992年,美方將拆除雷達的兩架01批殲-8II送回中國,而那個機頭模型,則留在了大洋彼岸。
“和平典範”最終夭折,但影響非常深遠,至少說是成敗各半,雖然很恥辱,但從長遠角度看甚至是成功的,我國技術人員不僅切實地學習掌握了美方設備和人員的先進技術,更重要的是深刻體驗了西方先進航空技術的整體性、可發展性和前瞻性。這一嘗試雖沒有直接成果,但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戰鬥機技術追趕世界一流水平的方向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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