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案情速递丨博乐市公安局多警联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递丨博乐市公安局多警联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递丨博乐市公安局多警联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递丨博乐市公安局多警联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8年6月19日19时50分许,随着 “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正式宣布告破。此案在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巡控、特警、刑警、视频侦查、派出所全体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归案,使死者及其亲属得以慰藉。

光天化日司机逞凶

2018年6月17日13时47分许,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博乐市达勒特镇红旗公社夹河子村路段处,一辆大型车辆(信息不详)碰撞一辆拖拉机,驾驶人员驾车逃逸,拖拉机驾驶人员已当场死亡,请民警前去现场调查处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反馈。接警后,当日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交通事故现场,同时向大队领导、市局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发现,当事人已当场死亡,现场除遗留少量黄色漆碎片及拖拉机散落物外,并无其他线索。

细致调查 初见端倪

由于事发时正值中午,路上行人车辆相对较少,这就给破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事故发生后,博乐市公安局副局长宋振强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在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楼会议室召开案情分析会。分析会将现场勘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决定兵分两路,一路调取事故相邻路段相关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另一路通过民警积极的寻找报案人和现场目击群众,并反复的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最终有目击者向办案民警反映,案发时有一辆黄色大型自卸货车途经现场,由于当时车速太快,目击群众并没有记住肇事车辆号牌的相关信息。随后,办案民警对在现场提取的几片货车碎片进行拼接复原,初步认定其为货车前保险杠、大灯碎片,事不宜迟,民警立即协同视频侦查民警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的电子监控信息,惊现一辆右侧前保险杠及大灯破损的黄色重型自卸货车于事故发生后的行车运行轨迹,这一重大发现,使办案民警看到了破案的希望所在。

疑点重重 陷入瓶颈

就在案件有所突破的时候,信息查询组民警通过查询,交通肇事嫌疑车辆新E-0642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的联系方式,几度无法联系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瓶颈。此时距案发已经过去了2个小时,现场周边聚居大量群众,对肇事逃逸的恶劣行径群情激愤,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抓获肇事逃逸人。这一切都使办案民警感到了巨大压力。

集中力量 缜密侦查

排查工作量大,专案组为增强案件侦破力量,提高破案效率,由交警、巡控、特警、刑警、派出所全体民警参与此案的侦破工作。一张无形的大网全面开来,在各组走访摸排中,有的民警米粒、滴水未进,马不停蹄地走访现场周边沙石料厂,经调取一沙石料厂电子监控视频资料显示该嫌疑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曾在该沙石料厂拉运沙料,后便杳无音讯。于3小时后。另一摸排组在第五师85团3连路段处棉花田地旁发现了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新E-06427号重型自卸货车,并确认车辆损坏部位与现场散落物相吻合一致。

法网恢恢 终难逃脱

在确定无法联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后,办案民警不顾连续的鞍马劳顿,立刻投入到新的排查工作中去。办案民警立刻驱车赶往沈某某的家中,在民警的反复询问下,其家人也称多时未见沈某某回家了并无法联系其下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相继发至各县市相邻兄弟单位的协查通报的强大攻势下,至此30余名多警参案民警经过携手合作连续奋战,“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终于宣告破获,于19日下午,思想防线完全崩溃的沈某某只身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等待沈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8年6月17日13时38分许,沈某某驾驶新E-0642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博乐市达勒特镇夹河子村吉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少峰家棉花地前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碰撞后将黄某某碾压肇事,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车逃逸,后将新E-06427号肇事车辆停放在八十五团三连一处棉花地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平安博乐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未逃逸严重很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其次,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应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再次,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特别提醒广大驾驶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事故造成的后果程度如何,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全力抢救伤员和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

编审:焦亚萍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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