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失信、限高”顯神威 被執行人主動求履行

  

“失信、限高”顯神威 被執行人主動求履行

  法制日報鄭州12月5日電 記者馬維博 通訊員 睢位紅 路爽 “張法官啊,這個飛機不能坐,連高鐵動車票都不能買了!我實在受不了了,我要償還欠款,你們能把我從失信黑名單刪掉嗎?”近日,被執行人陳某某給林州法院執行法官打來電話稱自己被法院採取限高令後,生活工作處處受限制,連在外面打工都受到影響,要求主動履行判決義務,請求法院撤銷“限高”,不再做失信人。

  據悉,申請執行人牛某某與被執行人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陳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牛某某借款50000元。判決生效後,陳某某未履行判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牛某某向林州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陳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督促其限期履行,但被執行人不僅不履行,也未申報財產狀況,甚至開始躲避執行。在走訪過程中,執行幹警瞭解到被執行人陳某某結婚後已離開林州定居外地,為了使案件儘快執結,辦案法官和執行幹警隨即趕往汝陽縣尋找被執行人陳某某,但陳某某聲稱沒有錢,沒能力履行。通過網絡查控、工商、車輛、房產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林州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將被執行人陳某某列入失信黑名單,併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近日,陳某某在購買高鐵票被拒後,才知道了挑戰法律不還錢的嚴重性,也體會到了被“限高”後自己生活工作處處受限制的尷尬局面,便主動聯繫辦案法官,要求履行案款。因被執行人身在外地,便委託其父親前來法院交納案款,將5萬元本金、遲延履行利息以及訴訟執行費用共計7萬餘元交至法院,至此,案件得以執結。

  法官再次提醒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主動到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逾期未履行並具有拒絕申報財產、虛假申報財產,隱藏、轉移、毀損、非法處置查封財產、人為設置障礙等妨害執行情節的,將視情節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昔:表面裝窮,暗自揮霍,耍賴花招多;今:司法拘留、信用懲戒,失信人主動還錢。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及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林州法院將加大依法懲治拒執犯罪力度、強化信用懲戒措施、不斷提高執行威懾力,讓越來越多的執行人從“花招百出”逃避執行轉向自覺履行,改善執行環境,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切實維護國家的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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